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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深圳毕业生安置-人事外包单位-科达专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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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年04月23日,有效期:3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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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派遣与临时工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侵权的责任主体

临时工派遣与临时工派遣关系中,因用工单位购买的合同标的分别是劳动力和劳务,那么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体的不同在法律关系上就直接体现为对劳动者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因此,在区分临时工派遣和临时工派遣关系时,确定对劳动者责任主体的前提就是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 首先,对劳动者管理的实际控制权是确定责任的前提。 在临时工派遣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奖惩等,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实质扩大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权。而派遣单位则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在临时工派遣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单位对劳动者不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且还须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因此,区分临时工派遣与临时工派遣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 其次,在管理权的基础上确定责任主体。 沿着无管理则无责的思路来确定临时工派遣与临时工派遣关系中对劳动者责任体相对比较清晰。在临时工派遣中,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建立在管理权之上,谁管理谁负责,用工单位自然要为劳动者负责,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临时工派遣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因为其不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临时工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临时工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临时工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理,在临时工派遣中,外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然后将劳动成果——劳务出售给用工单位。因此从管理权角度看,外包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负责,应为责任主体。 再次,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临时工派遣和临时工派遣关系中,无论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务还是劳动力,其都是劳动利益的获得者,因此承担责任的根据应为报偿理论,用工单位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构成条件。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因劳动者履职的利益属于用工单位,其损害理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企业的哪些岗位适合劳动派遣?

近几年,企业用工的成本以及员工的工资统一呈现出上升趋势。因此,有许多企业选择了采用临时工派遣用工,这样可以简化企业用人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降低成本费用。不过并不是所有岗位都适合劳动派遣。那么,企业的哪些岗位适合劳动派遣? 1、适用于一些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也就是一些辅助性的岗位。 2、一些存续时间不会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即一些临时性的岗位。 3、以及那些因为劳动者需要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企业只能以上三性岗位上使用临时工派遣,在这之外的岗位按照法律要求是不允许的。如果想在其他岗位上用工也可以选择临时工派遣这种用工形式。 同时用工企业使用临时工派遣的数量方面也是有明确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临时工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临时工派遣的数量不得超过企业总用工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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