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时工派遣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介绍
临时工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 予以规定,自此以后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临时工派遣成为众多公司特别是许多大型国有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这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相违。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关于临时工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临时工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担、临时工派遣中的工伤补偿待遇、同工同酬待遇、临时工派遣法律关系的解除等方面亦存在缺陷,给善于钻法律漏洞者以可乘之机。临时工派遣用工日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源头,有必要加以研究。科达人力和大家介绍一下临时工派遣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1.临时工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是作为被告还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第三人。这一规定是否当然适用于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仅仅规定了用工单位与临时工派遣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未规定其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劳动者只起诉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的情形,其未起诉的一方既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区别在于,追加被告存在一个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有可能增加审理周期,所以一般先追加为第三人,在审理中也可以视情况需要变更为被告。用工单位起诉劳动者的,将派遣单位追加为第三人, 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范围不一致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法院应当依法追加。但对于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是诉讼适格当事人的,则未有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可以和临时工派遣单位作为共同申诉人,直接向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 而到了诉讼程序中,因法无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原告,如果法院认为用工单位只能依派遣协议向临时工派遣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直接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用工单位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是纯粹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归根结底还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这也许只是一个理论探讨上的问题,事实上法院还是尊重仲裁裁决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否则就不会出现临时工派遣三方都起诉的案件了。但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成为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建议司法解释对临时工派遣争议当事人诉讼资格作出进一步规定。

东莞劳务公司|东莞劳务公司有哪些?
劳务公司,一般是指为企业提供临时工派遣、临时工派遣服务的公司。东莞作为直辖市之一,劳务公司的数量也不在少数。那么,对于企业来说,要怎么才能选择一个合适的劳务公司呢? 选择一个合适的东莞劳务公司,首先需要清楚自己的需求, 很多企业在了解劳务公司时,都不太清楚自己的需求,比如说要劳务公司帮忙招聘服务员,其实是人事外包服务,却以为自己需要的是临时工派遣服务。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临时工派遣和临时工派遣到底是指什么? 临时工派遣是指由临时工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临时工派遣是指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的用工形式。 临时工派遣和临时工派遣适用的法律不同,税收政策不同,管理权限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法律承担风险也不,等等,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服务项目。 选择一个合适的东莞劳务公司,需要了解劳务公司的一些基本情况。 1、东莞劳务公司的资质问题 劳务公司的资质,是基础要求,资质不全的劳务公司是不建议合作的。主要的资质有:营业执照、人力资源经营许可证、临时工派遣经营许可证。 2、东莞劳务公司成立时间 劳务公司的成立时间越久,稳定性越强。不管是临时工派遣还是临时工派遣,都不希望在合作的过程中公司出现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事情,所以稳定性也是企业选择劳务公司的考量因素之一。 3、东莞劳务公司有无违规违法行为 了解劳务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是从安全性的角度出发,毕竟,市面上的劳务公司参差不齐,还是做一定的背调好。 4、东莞劳务公司的口碑 劳务公司的口碑也十分的关键,通过业内对于劳务公司的评价还是其他方式,总之一定要了解这个公司信誉情况。 5、东莞劳务公司的服务案例 劳务公司服务案例可以体现劳务公司的专业性和服务的范围是否广泛。 关于东莞劳务公司的相关内容就是以上这些,企业如果有临时工派遣或者临时工派遣等人力资源方面的需求,都可以联系我们,科达很乐意为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