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资源服务是否适用于中小企业?
一些大型企业都会选择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来解决员工问题、风险问题等各种人力资源问题。但是小编发现有些中小型企业会觉得他们不需要人力资源服务,因为这些小企业觉得自己的企业没有那么多的人力资源问题需要处理。那么,是否说明中小型企业就不需要人力资源服务呢? 如果中小型企业有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也面临着许多严峻的挑战,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也适用于中小企业。 因为专业正规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可以帮助中小企业或初创企业进行管理,主要包括人事档案、合同、考勤、考核、培训、工资福利计算,以及人力资源规划和员工招聘管理的一部分。 由于这些工作都是基于经验,重复性工作,这些工作非常琐碎复杂,需要浪费非常大的人力、物力,但也是人力资源管理中不可避免的基础业务,在激烈的竞争市场环境中,中小企业员工人数与资金是有限。如果这类小型企业专门成立一个人力资源部门来负责这块工作的话,成本投入就大了,这样对于一个在发展期中的小型企业来说是不可取的。 这类中小型企业选择人力资源服务,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一些繁琐事务性工作全部外包给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来完成,企业只专注核心业务的发展,这样在节省成本的同时还可以提高效率,真是一举两得。 通过以上的回答,中小企业也是适用于人力资源服务的,建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把一部分工作通过人力资源外包的方式来解决,这样操作可以帮助中小型企业节省成本的同时也能提高收益,可乐而不为呢。

临时工派遣与临时工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侵权的责任主体
临时工派遣与临时工派遣关系中,因用工单位购买的合同标的分别是劳动力和劳务,那么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就有所不同,而管理主体的不同在法律关系上就直接体现为对劳动者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因此,在区分临时工派遣和临时工派遣关系时,确定对劳动者责任主体的前提就是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主体。 首先,对劳动者管理的实际控制权是确定责任的前提。 在临时工派遣中,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管理、考核奖惩等,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而实质扩大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权。而派遣单位则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在临时工派遣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而外包单位对劳动者不仅负有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而且还须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因此,区分临时工派遣与临时工派遣的明显标志是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 其次,在管理权的基础上确定责任主体。 沿着无管理则无责的思路来确定临时工派遣与临时工派遣关系中对劳动者责任体相对比较清晰。在临时工派遣中,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建立在管理权之上,谁管理谁负责,用工单位自然要为劳动者负责,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临时工派遣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因为其不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临时工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临时工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临时工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同理,在临时工派遣中,外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然后将劳动成果——劳务出售给用工单位。因此从管理权角度看,外包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负责,应为责任主体。 再次,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临时工派遣和临时工派遣关系中,无论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务还是劳动力,其都是劳动利益的获得者,因此承担责任的根据应为报偿理论,用工单位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构成条件。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因劳动者履职的利益属于用工单位,其损害理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