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有什么不同?
灵活用工实际上指的是非全日制用工,而劳务派遣是全日制用工的一种方式,两者的不同点有十处之多: (一)全日制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像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还比较特殊,必须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两年以上。非全日制用工,实际上可以口头约定劳动合同,不需要那么麻烦。 (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必须遵循试用期的有关规定;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能约定试用期。 (三)不管是劳务派遣职工还是正常企业职工,都必须要缴纳五险一金;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只需要缴纳工伤保险即可,用人单位可以节省大量的五险一金成本。 (四)全日制用工不得建立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 (五)全日制用工的工时制度是8小时工作制,一周不得超过40小时。另外,还有综合计算公式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一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六)全日制用工使用的 工资标准是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只能使用小时 工资标准。由于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用人单位缴纳五险一金以及没有一些其他的待遇。所以,小时 工资标准比折算的月工资标准要高一些。 (七)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是按月发放工资待遇,一般在提供劳动之后的次月发放。非全职用工的劳动者,工资结算周期一般不能超过15天。 (八)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14项情形,按照法定的程序解除。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口头解除。 (九)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待遇,缴纳了失业保险可以享受失业金待遇。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往往没有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不过,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可以给他们缴纳五险一金,如果符合条件也可以享受失业金的。 (十)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8小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 安排工作不予调休、法定节假日工作,都应当支付加班费。如果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还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上述待遇都不能享受。即使延长工作时间,也是按照标准小时工资结算的。 实际上灵活用工是很多国际公司的 喜欢的方式,比如谷歌、微软、苹果等高科巨头。根据《纽约时报》的展示的一份文件显示,截至2019年3月份,谷歌的非正式员工数量已超出全职员工。谷歌正式员工只有10.2万名,而非正式员工则是12.1万人。通过非正式员工的努力争取,2019年5月谷歌宣称将要求第三方服务商为非正式员工提供全部福利,包括全面的医保、带薪产假以及15美元 时薪。

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弊端有哪些?
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其内部权责分配本着契约自由的原则,由连带责任双方主体协商制定;其外部的权责分配则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对私法关系的干预,这种干预仅针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外部行为进行规制,其双方不可按平等协商、意思自治的方式约定其二者对第三方的责任。因此,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连带责任请求权实现完结后,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来划分对内的责任承担;没有约定此项内容的连带责任双方,应按照其真实履行的义务确定各自的责任承担。在劳务派遣连带责任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劳务派遣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只有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定义务,用工单位才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被派遣劳动者的损害与派遣单位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被派遣劳动者遭受的损害,是指对派遣单位对派遣劳动者在财产或人身方面造成的不法侵害。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未区分雇主责任限度的法律规制。 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不区分雇主责任,进而混淆其应当承担的劳务派遣法律义务,这样的规定显失公平。大陆法系所称雇主责任是指受雇者因职业行为而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现行法律中仅有两处对“雇主责任”做出了明文规定,这种责任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并未做出立法上的完善。 然而,从目前民事立法、劳动立法的主要情况看,特别是从己经公布的《民法典草案》来看,雇主责任的设定仍然仅以传统的雇佣劳动关系为基础,而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的新型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引出的雇主责任划分难题并没有引起学者以及立法者足够的重视。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整体是一种分层运行的劳动法律关系。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都存在基于劳动的相连关系,这种用工形式的非典型性就体现在“功能衔接”和“责任衔接”上。“功能衔接”是指两个合同关系一个以“雇佣”为其功能,另一个以“使用”为其功能,两个合同关系的配合,完成相当于一个标准劳动合同关系的内容。 “责任衔接”是指,在追究雇佣责任时,由于某些主体缺乏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法律上要求一个具备资格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种衔接决定了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通过基准法进行配置。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是一种与人身权关联紧密的非劳动性义务,包括依法聘用劳动者、订立派遣协议、告知派遣协议内容等,因此可称其为被派遣劳动者形式上的雇主。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是一种与财产权关系紧密的劳动性义务,包括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加班费及福利待遇、保证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等,因此可称之为被派遣劳动者实质上的雇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二者为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对他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不在其承担义务下的劳动者权益难以掌控。用工单位因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义务的加重,在用工单位不存在与派遣单位恶意串通、或者其本身不存在过失的前提下,是显失公平的。 履行了法定义务的雇主连带承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雇主责任和风险,必然会挫伤无过错雇主履行法定义务的积极性;有过错方也会因为无过错方必须连带承担责任而更加无视于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现行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中细化不同情况下(派遣单位履行责任瑕疵、用工单位履行责任瑕疵、共同侵权责任致他人损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各自的责任以及责任分担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