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弊端有哪些?
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其内部权责分配本着契约自由的原则,由连带责任双方主体协商制定;其外部的权责分配则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对私法关系的干预,这种干预仅针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外部行为进行规制,其双方不可按平等协商、意思自治的方式约定其二者对第三方的责任。因此,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连带责任请求权实现完结后,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来划分对内的责任承担;没有约定此项内容的连带责任双方,应按照其真实履行的义务确定各自的责任承担。在劳务派遣连带责任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劳务派遣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只有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定义务,用工单位才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被派遣劳动者的损害与派遣单位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被派遣劳动者遭受的损害,是指对派遣单位对派遣劳动者在财产或人身方面造成的不法侵害。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未区分雇主责任限度的法律规制。 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不区分雇主责任,进而混淆其应当承担的劳务派遣法律义务,这样的规定显失公平。大陆法系所称雇主责任是指受雇者因职业行为而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现行法律中仅有两处对“雇主责任”做出了明文规定,这种责任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并未做出立法上的完善。 然而,从目前民事立法、劳动立法的主要情况看,特别是从己经公布的《民法典草案》来看,雇主责任的设定仍然仅以传统的雇佣劳动关系为基础,而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的新型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引出的雇主责任划分难题并没有引起学者以及立法者足够的重视。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整体是一种分层运行的劳动法律关系。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都存在基于劳动的相连关系,这种用工形式的非典型性就体现在“功能衔接”和“责任衔接”上。“功能衔接”是指两个合同关系一个以“雇佣”为其功能,另一个以“使用”为其功能,两个合同关系的配合,完成相当于一个标准劳动合同关系的内容。 “责任衔接”是指,在追究雇佣责任时,由于某些主体缺乏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法律上要求一个具备资格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种衔接决定了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通过基准法进行配置。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是一种与人身权关联紧密的非劳动性义务,包括依法聘用劳动者、订立派遣协议、告知派遣协议内容等,因此可称其为被派遣劳动者形式上的雇主。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是一种与财产权关系紧密的劳动性义务,包括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加班费及福利待遇、保证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等,因此可称之为被派遣劳动者实质上的雇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二者为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对他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不在其承担义务下的劳动者权益难以掌控。用工单位因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义务的加重,在用工单位不存在与派遣单位恶意串通、或者其本身不存在过失的前提下,是显失公平的。 履行了法定义务的雇主连带承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雇主责任和风险,必然会挫伤无过错雇主履行法定义务的积极性;有过错方也会因为无过错方必须连带承担责任而更加无视于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现行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中细化不同情况下(派遣单位履行责任瑕疵、用工单位履行责任瑕疵、共同侵权责任致他人损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各自的责任以及责任分担方式。

企业灵活用工要注意哪些安全问题
很多企业在订单旺季都会需要临时用工的情况,但又很难找到所需的临时用工,这个时候企业们都会选择灵活用工平台,但进行灵活用工的时候有些安全问题不得不防,但多数企业可能还不是很了解,那么,企业灵活用工要注意哪些安全问题呢? 选择灵活用工主是为了解决企业职位短缺的问题。企业随着业务的增长,会存在许多的职位空缺,这种空缺有的出现突然、持续时间不长、要求变换的特点,而长期雇员因为有固定的工作,无力承担这些多出来的工作,灵活用工的存在,能有效填补这种短期内出现的额外工作所出现的职位空缺。 灵活用工平台作为企业和人才的一个连接,不仅能帮助企业解决人才空缺的问题,同时也需要降低用工风险,临时工派遣也是同样如此。选择专业的灵活用工平台合作,对于企业来讲也是大有好处的。 用人单位在使用临时派遣员工的时候,首先要确认一下派遣员工是否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用工风险责任在哪一方,比如说包括工伤、以及日常管理,用人单位还需跟派遣公司签订一份书面的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对派遣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 虽然说灵活用工周期很短,但是员工是否经过专业培训依然很重要,特别是对于一些技术性要求高的岗位来说,更加需要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在临时工进厂之前都会进行培训后才上岗,这样不仅可以保障了临时工工作后的专业性和服从性,同时在培训的过程中也会对安全意识的培训,将企业的用工风险降到 ,同时也能确保临时工在工作中的安全有所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