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工的社会现状
近几年,“雇人不用人,用人不雇人”的用工模式风靡全国,这种模式中所说的“人”,就是指“劳务派遣工”,他们与劳务中介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中介公司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也就是说,中介公司负责把工人“雇佣”给公司“使用”,用人的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实际用人。 本月初,云南省会泽县的130多名工人顶着刺骨的寒风,到云南省总工会的大门口静坐上访,他们本是云南驰宏公司2006年以前招的一年一签的农民合同工,2007年公司将他们的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转为了劳务派遣合同,随后,工人们各项福利待遇大幅下降,沦为公司里的“二等公民”。 事实上,这样的劳务派遣工,在铁路、民航、通讯、金融等系统里也大量存在。某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在生产一线拼命干活的,多半不是正式合同工,比如电力公司,寒冬在铁塔上敲冰的是劳务派遣工,猫在空调房里看报喝茶的是正式工。虽然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只有正式职工的几分之一,但毕竟是在垄断企业里打零工,在一岗难求的时代,虽然同工不同酬,甚至多工少得酬,相比其他行业也许已比较满足了。 但那些在非垄断企业的劳务派遣工们,他们的薪酬水平并不能像电力、银行部门那样“水涨船高”,而因为并不跟企业发生直接合同关系,他们按劳动法本应得到的很多权益却被无情剥夺了,像云南驰宏公司的这些工人被“变”了身份后,没有了企业年金,没有了住房公积金,甚至连一年一度的健康体检也没有了。

公司可以对劳务派遣工罚款吗
俗话说的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那么相信在上班时的公司里面也有着一种规则吧,简称为公司的制度,现在会有不少的企业使用外包工的方式,但外包用工过程中会出现一些触犯规章制度的情况,那面大家就想知道公司有权利对外包工进行罚款吗? 事实上,公司能对员工处以罚款吗?良好的企业员工,存在两个观点。罚款是使用者使用者自主权的表现属于用人单位的适当管理手段,在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单位有系统地对其雇员处以罚款,而不是滥用罚款。因此,单位有权罚款。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罚款数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超过自己月标准工资的20%,但该规定于2008年被废止,此后,用人单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丧失了法律依据。因此用人单位的经济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社会保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人罚款数额或扣减工资数额的标准,处以2000-5000元罚款。因此,虽然全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单位无权对劳动者处以经济罚款,很明显,雇主没有权利对工人处以经济罚款。别的地区也要按照地区法律规定进行判别。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应由行政机关行使。从性质上分析,罚款是剥夺公民财产权的一种行为,在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只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显然用人单位不属于该行政机关。因此,不能行使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