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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科达诚信企业-劳工派遣公司-广西劳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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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年04月29日,有效期:360天
关键字: 高校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工派遣 外企劳务派遣 企业劳务外包 派遣劳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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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代理招聘之间的差异是什么?

一、代理招聘与劳务派遣的定义。 代理招聘是指企业将员工的招聘工作代理外面的人力资源公司来做,人才服务机构利用公司人才资源,为企业提供筛选好所需的符合企业招聘需求的人才。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人力公司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代理招聘和劳务派遣一样吗 人才派遣与代理招聘是两种不同的业务,所以这两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比如以下这些区别: 1.人员归属不同 派遣用工员工是劳务派遣公司人员,而代理招聘到的员工是企业的员工。 2.合同签订对象不同 派遣业务的员工是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务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发放工资,而代理招聘到员工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并发放工资。 3.法律关系不同 劳动派遣用工涉及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两个主体,还劳务公司与企业是劳务关系,派遣公司与员工是劳动关系,企业与员工是雇佣关系这三方关系,而代理招聘呢,只是企业一个主体,员工与企业是劳动关系,企业与中介是代理关系,中介与员工是没有关系的,大家一定要清楚。

劳务派遣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的,会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 明确了劳务派遣中工伤认定主体,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该条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明确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认定责任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的义务。根据第十条的规定: 1、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则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2、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责主体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但明确工伤认定主体,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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