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为什么不能超过10%
随着劳务派遣的快速发展,劳务派遣的各种法规也相继而出,其中就有一条就是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问题。《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这里的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那么,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为什么不能超过10%? 不超过10%是什么意思 10%主要是说在辅助性的岗位上不得超过10%,之前新劳动合同法也有所规定,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劳务派遣,但是并没有一个数量的限定,现在已经非常明确了,说在辅助性的岗位上这个数量也不能超过10%。因为我们也在采访当中发现以前许多单位它这个劳务派遣的员工达到用工数量的60%或者是70%,这显然是不允许的,不过这个数量也有例外,比如说像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外国新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等这些他们使用劳务派遣的话,是不受10%限制的。 劳务派遣用工超过10%的影响 劳务派遣人员指的是被劳务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工人。根据我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用工超过10%具体有以下影响,停止招收劳务派遣用工,及时调整用工方案,等比例降至10%以下之后,再招收。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用工规定或者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罚款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或者超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及时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始时间自处罚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计算。被派遣劳动者书面表示不愿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除外。有很多城市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应当将超比例调整用工方案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劳动派遣存在哪些风险?
企业的劳务派遣风险主要表现为法律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连带责任风险四个方面;由于我国现有的劳务派遣机构数量比较大,机构为了争取到派遣业务会竞相压价,造成恶性竞争,造成派遣机构的管理不规范、风险意识薄弱、服务质量下降等后果,这不仅会给派遣机构造成经营困难,同时也会给用工企业造成经营风险。 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这样的工作岗位使用派遣人员的时间一般较短,因而劳务派遣公司与之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也较短。这样的规定,使人员流动性比较大,不利于企业具体事务的开展,而且派遣员工难以进行统一的管理。劳务派遣的风险都存在着一定的特征,了解这些特征能够更好的对这些风险进行评估和规避。 不可预知性 劳务派遣风险更多的是派遣员工在环境适应过程中,客观条件或者主观意愿所致,其隐蔽性较强。加之目前人力资源风险测评的应用工具相对缺乏,l2第二章企业劳务派遣风险识别与风险评估的相关理论企业在派遣决策时,较难通过某种具体手段,客观测度劳务派遣的未来风险,因此具有不可预知性。 多样性 主要指劳务派遣风险在时间和形式上表现的非同一性。比如:当派遣员工能力水平与岗位职权要求不相匹配时,派遣员工必然存在权责不对等下的能力风险;当派遣员工价值取向与企业经营目标背离时,道德风险将更多地表现出来。 可控性 当劳务派遣风险一旦产生并被有效识别时,用工企业往往可以利用间接的劳资约束关系,通过一定的应急措施,如停职、辞退、责任追究等方式,从形式上将风险的影响程度进行适度控制。当然,有些风险仅在形式上是无法控制的,如道德类风险,所以可控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