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进行临时工派遣
随着经济迅速的发展,用工需求的增大,让越来越多的企业都选择了临时工派遣的方式进行招工,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进行临时工派遣选择临时工派遣有什么好处呢? 一、企业使用临时工派遣有什么好处 1、减少社保支出:我们可以提供较低的社会保险方案,既保障员工社保权益也降低了社保支出。 节约人工和业务开支:负责招聘、录用、合同、保险、工资、档案、劳动关系等繁杂事务,减少用工单位的负担,省时省力,节约人工成本和业务开支。 3、避免解除合同赔偿金风险:灵活的录用和退回员工方式,使得用工单位灵活根据订单增减人员,避免了支付合同经济赔偿金的风险。 合理规避劳动纠纷: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在临时工派遣公司一方,产生的劳动争议、劳动纠纷由派遣公司负责,用工单位合理避免了劳动争议和纠纷。 5、服务增值:劳联派遣将客户满意视同企业的生命,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是我们的追求。 6、社会优势:东莞招才临时工派遣公司拥有良好的社会背景和关系优势,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具有处理棘手问题的能力,让客户高枕无忧。 二、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企业会选择进行临时工派遣呢 1.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企业选择进行人才派遣和自身的利益以及发展是有着根本的关系的。一般情况下,需要临时工派遣的公司多属于劳动力比较大的公司企业,如服装公司或是鞋业制造公司等,而这些公司需要的人力巨大,花费的成本就会比较高。而派遣用工可以极大的降低企业的成本,使其减少劳动力成本的输出,继而增加自身的利益价值。 2.规避风险的需要:对于企业来说,选择劳动派遣还能够适当的规避用人方面的风险。由于企业是和临时工派遣公司进行直接的签署关系,所以企业可以要求劳务公司选送合适熟练的劳务者,这也能够免去企业的培训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此外,由于劳务者是直接和临时工派遣公司之间签署了相关的劳务合同,所以企业不会和劳务者产生直接的劳务问题,能够有效的规避人事纠纷方面的风险。

临时工派遣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介绍
临时工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 予以规定,自此以后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临时工派遣成为众多公司特别是许多大型国有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这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相违。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关于临时工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临时工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担、临时工派遣中的工伤补偿待遇、同工同酬待遇、临时工派遣法律关系的解除等方面亦存在缺陷,给善于钻法律漏洞者以可乘之机。临时工派遣用工日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源头,有必要加以研究。科达人力和大家介绍一下临时工派遣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1.临时工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是作为被告还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第三人。这一规定是否当然适用于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仅仅规定了用工单位与临时工派遣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未规定其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劳动者只起诉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的情形,其未起诉的一方既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区别在于,追加被告存在一个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有可能增加审理周期,所以一般先追加为第三人,在审理中也可以视情况需要变更为被告。用工单位起诉劳动者的,将派遣单位追加为第三人, 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范围不一致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法院应当依法追加。但对于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是诉讼适格当事人的,则未有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可以和临时工派遣单位作为共同申诉人,直接向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 而到了诉讼程序中,因法无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原告,如果法院认为用工单位只能依派遣协议向临时工派遣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直接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用工单位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是纯粹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归根结底还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这也许只是一个理论探讨上的问题,事实上法院还是尊重仲裁裁决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否则就不会出现临时工派遣三方都起诉的案件了。但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成为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建议司法解释对临时工派遣争议当事人诉讼资格作出进一步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