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财产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常见,那么要是劳务派遣的员工致财产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的工伤,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责任?实践中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劳务派遣单位侵害时,劳动者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负有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仅对劳务派遣人员在被派遣期间受到损害的情况作出了双方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并未对被派遣人员在工作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作出规定。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即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从归责原则上看,用工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立法者为何不沿用《劳动合同法》的连带责任,而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 理论界认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后,劳动过程即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安排下进行,劳务派遣单位不再对劳动者的具体活动进行指挥和监督,用工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实际指挥控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从事劳动,因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被派遣劳动者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则是指,其应当对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能力、资格以及对用工单位所任职务能否胜任进行详尽的考察,否则,应当对其选任不当承担补充责任。 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事前进行约定的情况,不能因为双方约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就随意认定其无效。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系民事合同,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约定的效力应当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之间,而不得对抗受害人。故受害人亦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后两单位之间可以根据双方事前签订的协议再各自处理赔偿事宜。

临时劳务派遣工享有住房公积金吗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年底出现紧急用工的情况, 的解决办法就是找第三方平台合作,采用临时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这样不仅能节省成本还能很好的解决用工难题,当然会有不少派遣工比较关心自己福利待遇的问题,那么临时享有住房公积金吗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所以派遣公司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用人单位,所以被派遣劳动者的福利和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使用者必须在员工进公司后30天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派遣公司必须依法向派遣员工支付社会保险。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采用员工,应当在招聘之日起30天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存款登记,派遣公司属于派遣员工的法定使用者,也应当向派遣员工支付住房公积金,支付公积金的比例为5%-12%,个人和公司各支付相应的比例,支付的金额存入员工账户,属于员工所有,使用者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超过期限或者不为员工支付住房公积金 但对经营困难的企业,也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可减缴或缓缴比例,也可在此期间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营好转、有能力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再为职工缴纳。 事实上,劳务派遣员工同一般的合同制员工一样,享有同等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为他们办理社保、住房公积金的登记手续,如单位逾期不缴,职工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