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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电子厂短期工外包-东莞劳务外包-科达哪家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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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年05月01日,有效期:3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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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纠纷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

一、劳务派遣纠纷存在的问题 1、同工同酬难。派遣工呈现出用工短期化的现象,派遣工中的大量农民工以自行辞职的方式放弃了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益,这暴露了用工单位实行的“体制内外有别”对劳务派遣市场造成的冲击。被派遣劳动者难以同用工单位劳动者一样享受包括各种保险、绩效奖金以及正常的工资调整等在内的同等待遇,且差距巨大。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举证不足往往成为被法院驳回其同工同酬诉求的主要理由。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的争议,较之其他劳动争议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派遣工因信息不对称状态更为严重而举证能力特别弱小。 2、工伤保险赔付难。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既无被派遣劳动者参与,又无相关部门监督,易发生以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换取劳务派遣公司利益的行为。一旦涉及劳动报酬支付、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缴纳等纠纷,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相互推脱,甚至撇开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协商,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维护权益比较困难。尤其是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是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还是向用工单位主张,亦或同时向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 3、对于名为劳务外包、承揽实为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判断困难。实务中,不当派遣现象大量存在。一方面,用工单位进行逆向派遣,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用人责任转嫁到派遣单位头上;另一方面,大量并不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资格的机构以非派遣形式从事派遣业务,如以人力咨询、人事外包、人才市场服务等名称注册的公司,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上派遣,规避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这给法院审查劳务派遣的性质带来了困难。 4、当事人诉讼资格有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可以作为共同当事人,但在诉讼程序中用工单位是否有当事人诉讼资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5、劳务派遣关系的解除方面法律适用有分歧。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工的条件、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以及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并不明确,导致审判实践的认定标准不一。

辞退劳务派遣员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辞退员工是在所难免的,辞退劳务派遣工,不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然而辞退员工,适者生存,不能达到要求的员工必然要被淘汰,辞退劳务派遣员工时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对公司正常营运产生深远的影响。那么辞退劳务派遣员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一、辞退派遣工的资格。 劳务工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企业工作的工作者,它的劳动关系在派遣单位,也就是劳务公司的人,用工企业是无权辞退劳动派遣员工的,只有派遣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若用工企业想解除合同,只能把劳务工退回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补偿和赔偿也应由派遣公司承担。也就是用工企业没有资格辞退劳务派遣工,企业只把劳务员工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公司解除合同。 二、辞退劳务派遣员工的相关规定。 劳务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正式工,发生什么事情,劳务公司应该按照合同内容办事,不得盲目辞退派遣工,派遣员工也是有法律保护的,除非劳务工有以下行为,劳务公司才能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务派遣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派遣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款 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务派遣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派遣单位非法解除合同的后果。 有些派遣单位,用一些小事作借口,劳务派遣员工在没有犯错是情况下辞退员工,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根据规定如果是派遣公司与派遣工解除合同,有以上情形时,不能索要经济补偿或赔偿;没有以上情形时;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工资);解除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还应给劳务派遣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如果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条件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应给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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