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劳务派遣中员工的培训工作应该怎样做
企业在选择了劳务派遣之后,不可避免的一点就是要为派遣员工培训,那么对派遣员工的培训应该包括哪几类呢?这关系着企业的下一步发展,对于派遣员工的培训需要与企业的文化想融合,加强派遣员工对企业的认识。 1、明确培训内容。企业的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要求,应该根据岗位的要求,明确什么样的培训是劳务派遣员工需要的。 2、对于有自发要求培训的劳务派遣员工,企业应提供选择性培训项目,这样可以提高企业对高素质劳务派遣员工的吸引力。但是,对这部分培训费用,企业应适当与派遣员工共同承担费用,或者由派遣员工独自承担费用。 3、培训中应全程控制。在培训中,企业应当选择专门人员与培训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保持联系。通过沟通,了解派遣人员的需求、表现和心理状态,从而提高培训的效率和效果。 4、及时对劳务派遣员工培训结果给予肯定和奖励,并且要为派遣员工创造良好的学以致用的环境,为他们提供更有挑战性的工作。 5、把有关合同管理纳入培训管理。合同是企业和劳务派遣员工权利的法律保障,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不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也保护了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利。把合同纳入培训管理,一旦出现纠纷,企业和员工都能够通过法律把自己的损失降到 。成功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应该能够寻找到合适的劳务派遣员工,并且让他们努力工作。但事实上,我们通常很难直接寻找到 适合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作为一种替代方案,我们可能会接受有潜力的劳务派遣人员进入企业,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培训,以使他们能够与工作更好地进行匹配;或者,也有可能由于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进步,原来适应于企业的员工需要接受继续教育或再培训才能胜任工作。无论怎样,培训与开发派遣员工的能力,在强调“人本管理”的今天已经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该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1、明确培训内容。企业的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要求,应该根据岗位的要求,明确什么样的培训是劳务派遣员工需要的。 2、对于有自发要求培训的劳务派遣员工,企业应提供选择性培训项目,这样可以提高企业对高素质劳务派遣员工的吸引力。但是,对这部分培训费用,企业应适当与派遣员工共同承担费用,或者由派遣员工独自承担费用。 3、培训中应全程控制。在培训中,企业应当选择专门人员与培训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保持联系。通过沟通,了解派遣人员的需求、表现和心理状态,从而提高培训的效率和效果。 4、及时对劳务派遣员工培训结果给予肯定和奖励,并且要为派遣员工创造良好的学以致用的环境,为他们提供更有挑战性的工作。 5、把有关合同管理纳入培训管理。合同是企业和劳务派遣员工权利的法律保障,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不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也保护了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利。把合同纳入培训管理,一旦出现纠纷,企业和员工都能够通过法律把自己的损失降到 。 成功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应该能够寻找到合适的劳务派遣员工,并且让他们努力工作。但事实上,我们通常很难直接寻找到 适合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作为一种替代方案,我们可能会接受有潜力的劳务派遣人员进入企业,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培训,以使他们能够与工作更好地进行匹配;或者,也有可能由于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进步,原来适应于企业的员工需要接受继续教育或再培训才能胜任工作。无论怎样,培训与开发派遣员工的能力,在强调“人本管理”的今天已经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该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财产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常见,那么要是劳务派遣的员工致财产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的工伤,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责任?实践中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劳务派遣单位侵害时,劳动者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负有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仅对劳务派遣人员在被派遣期间受到损害的情况作出了双方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并未对被派遣人员在工作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作出规定。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即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从归责原则上看,用工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立法者为何不沿用《劳动合同法》的连带责任,而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 理论界认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后,劳动过程即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安排下进行,劳务派遣单位不再对劳动者的具体活动进行指挥和监督,用工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实际指挥控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从事劳动,因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被派遣劳动者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则是指,其应当对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能力、资格以及对用工单位所任职务能否胜任进行详尽的考察,否则,应当对其选任不当承担补充责任。 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事前进行约定的情况,不能因为双方约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就随意认定其无效。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系民事合同,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约定的效力应当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之间,而不得对抗受害人。故受害人亦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后两单位之间可以根据双方事前签订的协议再各自处理赔偿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