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使用劳务派遣有效降低用工成本
近年来,劳动派遣的用工形式在企业中逐渐发展起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因其成本低、用人灵活、责任小,而被许多企业所青睐和接受。那么,劳务派遣可以从哪些方面帮助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呢? 选择劳务派遣可以节约管理成本。企业的管理成本在企业总成本中占有很大的份额,每年企业为管理成本付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都是非常巨大。企业选择和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后,将人事外包,在人事管理方面的成本将会得到显著减少,人事管理琐事不再占用企业宝贵的发展时间,企业也可以将更多的资源和精力用到企业的核心业务发展上面。 劳务派遣可以节省人员的招募成本。企业招聘成本也是非常头疼的事,很多企业面临着招聘难的问题,企业要招聘需要时间、专业的招聘人员、专业的平台,这些导致企业招工成本也随之不断攀升。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虽然要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但是综合计算还是节省企业很多成本,可以说省钱高效又省力。 劳务派遣可以规避用工风险。劳务派遣采用的是雇佣分离的用工的方式,员工直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并不会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因此用工企业不必承担劳务风险,风险转移给了灵活用工公司,而用工单位可以减少承担的风险。

劳务派遣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的,会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 明确了劳务派遣中工伤认定主体,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该条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明确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认定责任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的义务。根据第十条的规定: 1、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则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2、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责主体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但明确工伤认定主体,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