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离退休人员可以进行劳务派遣吗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工作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劳务派遣实施同工同酬的,退休返聘通常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到达或超过退休年龄而退休后,再与用人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从而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为了更好的将退休人员和用工单位相匹配而做到人尽其才,一些劳务派遣公司会与退休人员签订返聘协议,那么能不能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人员是属于劳动者,而退休人员不再是劳动者,所以不能对退休人员进行劳务派遣。 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返聘者是否一定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并不统一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俪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见,对于已经享受到退休保险或退休金待遇的返聘人员,应当认定其与用工单位构威的为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务派遣的同工同酬问题
在对同工同酬的理解和应用上,宜从以下方面把握: 1、关于“同工”、“同酬”的界定。在本单位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同工”只限于“同类岗位”;对于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同酬”中的“酬”,除劳动报酬外,还应当包括劳动福利,但不宜包括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应该注意的是,同工同酬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在确定的岗位上,创造的效益、价值和贡献度一样。 2、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由于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不是同时签订,且一般情形是劳动合同签订在先,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在后,劳动合同往往难以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这就有必要强化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用工单位应当向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单位应当向派遣工)提供用工单位派遣工所在同类岗位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水平的信息。 3、合理分配同工同酬的举证责任。由于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在信息掌握方面的严重不对称,对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作出减轻派遣工举证责任、加重用工单位举证责任的安排。 4、改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在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派遣工人支付的情形下,难以比较派遣工人和用工单位自身雇用的雇员的工资水平,亦难以避免派遣工人不能及时得到工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工人工资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可以约定派遣工人的工资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以进一步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而且,让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的好处,还在于可以连带解决加班报酬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