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能把员工转为劳务派遣工吗
我们都知道派遣用工可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效率,所以有很多企业都在采用这样的方式,还有的企业不想养那么多员工,想把员工转为劳务派遣工,让职工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这样到底行不行呢? 用人单位的做法违法。根据法律规定,在派遣用工中,被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就业单位直接将现有劳动者的劳动者转移到现有劳动者中间的被派遣劳动者,实际上与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已经解体。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不愿改为派遣工,对雇主提出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要求,应当继续。如用人单位将劳务派遣工的用工情况及其法律后果明确告知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如突然接到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应认真阅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 即便员工同意派遣,事实上也是与雇主解除了劳动关系,只不过是雇主在法律上没有给予经济补偿或者赔偿而已。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雇主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的工作中使用劳务派遣工人。如果与雇主沟通失败,雇主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或投诉,或向当地工会报告情况。如果雇主拒绝纠正,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务派遣的同工同酬问题
在对同工同酬的理解和应用上,宜从以下方面把握: 1、关于“同工”、“同酬”的界定。在本单位派遣工与正式工之间,“同工”只限于“同类岗位”;对于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应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确定。“同酬”中的“酬”,除劳动报酬外,还应当包括劳动福利,但不宜包括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应该注意的是,同工同酬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者在确定的岗位上,创造的效益、价值和贡献度一样。 2、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由于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不是同时签订,且一般情形是劳动合同签订在先,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在后,劳动合同往往难以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这就有必要强化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知情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用工单位应当向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单位应当向派遣工)提供用工单位派遣工所在同类岗位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水平的信息。 3、合理分配同工同酬的举证责任。由于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在信息掌握方面的严重不对称,对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作出减轻派遣工举证责任、加重用工单位举证责任的安排。 4、改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在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派遣工人支付的情形下,难以比较派遣工人和用工单位自身雇用的雇员的工资水平,亦难以避免派遣工人不能及时得到工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工人工资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可以约定派遣工人的工资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以进一步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而且,让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的好处,还在于可以连带解决加班报酬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