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逐渐不可替代
近几年,劳动派遣和灵活用工发展迅速,主要原因是符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用工环境,拥有强大的生命力,未来还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而且在国外,灵活用工是很多大公司的主流。 从中国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灵活用工”环境对比中可以得出:日本的“灵活用工”雇佣模式已经十分成熟,“灵活用工”在人力资源行业中占比已到42%,美国紧随其后,占比32%。而中国的“灵活用工”的构成仅占到人力资源行业的9%,与日本和美国相比差距较大。“灵活用工”的用工模式在发达国家占人力资源行业重要比重的主要原因有: 1、发达国家在国家发展中侧重点逐渐从 产业(农业)、第二产业(工业)转变为第三产业(服务业),第三产业(服务业)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核心支柱。 2、在服务业走向成熟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服务业类型的劳动人口。因此随着人力资源技术的不断深化,发达国家“灵活用工”的用工模式逐渐发展, 终成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中体量*大的细分行业。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在“灵活用工”雇佣方面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根据上述数据能够看出,过去5年间,我国“灵活用工”雇佣方面有增长加快的趋势,成长态势良好,走势上升明显。随着需求的日益提升,我国“灵活用工”行业收入规模逐年走高,按照复合增长走势将呈“J”型指数型增长。预测到2025年,整个灵活用工行业收入规模将达到120.4千亿,具有可观的市场前景。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相互关系有哪些?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作为两种被广泛采用的用工形式,一方面为企业用工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由于涉及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外包单位)及劳动者三方主体,其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责任主体的司法认定就会成为该类案件的难点问题。 本文在深入分析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得出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关键点,从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归属出发,来确定劳动者侵权的责任主体。 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2、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 主要的区别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4、结算费用的方式不同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5、违法的后果不同劳务发包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