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存在问题:
三方权责不清晰。 劳务派遣公司与要派遣方之间签订的是派遣服务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力派遣契约关系,即劳务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签订的关于派遣机构受要派单位委托提供劳动管理服务,要派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和承诺给受派员工提供劳动条件的协议;派遣方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即派遣员工与派遣机构签订的用工合同,建立的是指挥与劳务提供关系,即派遣员工与要派单位签订的关于劳动过程中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以上三种合同,派遣服务合同属于民事劳务合同,并不确立劳动关系,只是确定另两种关系的纽带。其中,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派遣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用工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派遣服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 劳务派遣机构缺乏科学准入门槛。 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的社会风险很大,派遣机构的实力和信誉对劳务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关重要,因此,应当对派遣机构的资格实行严格管理。其一,应当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机构设立条件。包括:有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能达到一定等级的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不低于法定数额的风险担保金;注册资金不低于法定金额。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专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认证,以及风险担保金的数额标准、财务管理等应当建立专项制度,并由国家作出专门规定。其二,应当明确劳务派遣公司实行许可审批制度。只有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后,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营业。 派遣员工权益保护问题。 因为在“两种契约、三方当事人”的运作框架下,劳动者往往成为弱者或信息不对称的受损者。这就不排除在劳动力市场明显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有可能采取“共谋行为”,联手对劳动者造成伤害,如出现就业歧视,同工不同酬,加班、工伤、保险费用没有保障和工作不稳定等问题。

讲诉二级建造师有关的法规和知识点: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3、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同权益; 4、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队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再派到其他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