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用工关系本质是什么?
劳务派遣用工关系本质是什么?我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劳务派遣往往被认为是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行为,用工单位仅和劳务派遣单位存在民事合同关系,与被派遣劳动者无任何关系,也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实际上,劳务派遣的特殊之处在于,被派遣劳动者要完成派遣工作,必须在用工单位的组织内,由用工单位分派任务和监督指挥,其工作是用工单位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而“指挥命令”则是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根本标志。 这也是导致人们争论“谁是被派遣劳动者雇主”的重要原因。可以说,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不是劳动服务行为,而是将自己的员工有偿地在一定时期内暂时让与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客体是“劳动者或其蕴涵的劳动力”,被派遣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的是“从属性劳动”,而不是民事上的服务行为。劳务派遣的本质是传统雇主职能的分离,即“雇佣”和“使用”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劳务派遣关系因三方主体的存在而形成“三角关系”。 三角关系在劳动雇佣形态中已非少见,除了本文意义上专门为派遣而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派遣机构派遣劳动者之外,还有其它的一些形态,如借调合同。这些三角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在实践中也会存在一些问题,但不是常态,仅是偶尔发生,且是短期的,所以容易明确雇主和分配权利义务,不会过多影响到劳动者利益。某些三角关系的形成,如本文所谓的劳务派遣关系,其劳务派遣单位产生的目的就是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自己并不实际使用劳动力,劳动过程的实现与用工单位关系更为紧密。完全排除用工单位的用人义务似乎不尽合理,自然会发生雇主责任承担的争议。为了更好地理解劳务派遣,需对劳务派遣所形成的三角结构关系的法律属性进行合理性分析: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民事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议实质上是劳动力租赁协议,即劳务派遣单位通过派遣协议将自己所雇劳动者有偿出租给用工单位使用,获取一定的利润,用工单位通过支付一定租金而获得一定的劳动力使用请求权。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雇用劳动者的目的不是为自己使用,而是满足用工单位的用人需求。基于劳动派遣中劳动合同订立有为第三人提供劳动的目的,有人认为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是利他合同,对于利他合同的主张又分为非真正意义的利他合同和真正意义的利他合同。前者,用工单位身为受益第三人基本上对派遣劳动者劳务无直接给付请求权。后者,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有独立的、原始的劳务请求权。这种争论在我国并无实际意义,我国现行立法是否有利他合同的规定尚存在疑义。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看,并非为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仅是派遣机构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由于劳动合同的存在,劳务派遣单位成为用人单位,享有用人单位的完整职能。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为其提供劳动,正是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力支配权的表现。被派遣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亦是在履行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给付义务。所以,劳动合同不直接涉及第三人,不能认定为利他合同。

企业把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务外包工是什么原因?
自从2011年《劳动合同法》修订之后,派遣人员只能从事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工作,并且劳务派遣工人数不能超过总人数的10%。也就是说,之前企业大量雇佣的劳务工,将不能继续雇佣。 2014年3月1日人社部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给出了2年的过渡期,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因此,企业只有3中选择: 1、辞退:企业需要劳力,不可能全部辞退。 2、作为正式员工录用:当初找劳务派遣的目的就是节省人力成本,不可能全部录用为正式员工。 3、劳务外包:将公司业务外包出去,由人力资源公司提供服务。所以员工都是人力资源公司员工,既能节省成本,又能规避劳务风险。 二、企业外包业务的流程。 1、初步了解双方的意向,确认彼此的资质,交换各自公司的本情况并详细说明相关事宜。 2、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一些具体要求,对实际工作环境各个工作岗位进行了解和实地考察。 3、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和用工单位的要求(包括原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一套比较成熟的《劳务外包方案》,提交给用工单位审核。 4、双方约定时间地点,对《劳务外包方案》进行认真的研究协商,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进行修改,完善方案。 5、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外包合同。 6、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劳务外包合同》的相关条款及各项规定,为用工单位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