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公司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机构
很多人对于劳务派遣公司的认知并不全面,提到劳务派遣公司大多数人想到的就是给企业送人的,其实并不只是这么简单,劳务派遣公司是采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并收取该用工单位服务费的一种用工形式的机构。 劳务派遣单位兼有就业服务主体和雇主双重身份 许多立法例虽将其法律形态定位为公司,但又对其主体资格做出特别限定并实行特许制度。我国有的地方将劳务派遣单位规定为劳动服务企业,如《湖北省劳务管理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为新型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有的派遣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有的派遣机构由原来的公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转化而来。立法中根据这两种身份的职能来确定派遣机构的权利义务,并重视派遣机构的就业服务职能。同时,派遣机构又受要派单位的委托行使部分雇主职能。因此,派遣机构是一种界于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混合性主体。 劳务派遣单位是具有公益目的的特殊企业法人 派遣机构作为就业服务主体应当具有公益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否定派遣机构的营利性却不可行。为此,可仿照我国职业介绍机构采取公营派遣机构和民营派遣机构并存,以公营派遣机构为主的政策。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劳务派遣的公共性弱于职业介绍,其成本高于职业介绍,因此无论是公营派遣机构还是民营派遣机构都应当定位为企业法人而非事业单位。又由于公益目标在劳务派遣的目标体系中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因此不应将派遣机构与一般企业法人同等对待,而应当定位为具有公益目的的特殊企业法人。 劳务派遣单位应以社会化为发展方向 为了迎合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许多国有企业改制后成立了以本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为服务对象的派遣机构,作为其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这种派遣机构受要派单位的控制,派遣劳工实质上只有一个雇主即原国有企业或母公司,因此更容易导致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合谋向派遣劳工转嫁用工成本。并且,这种劳务派遣对社会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甚微。所以,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一般需求,应当对现有的这种内部性专属派遣机构进行社会化改革。

劳务派遣职工在遭遇劳务纠纷是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务派遣已经屡见不鲜,生活中工作中都会听到这个名词,劳务派遣不同于我们平常的正式用工,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的劳务派遣工也会遭遇到各种劳务纠纷,比如说工资没有如实发放、社保缴纳基数未按实际基数、工伤、无理辞退等等,虽说是劳务派遣工,但是也是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的,如今劳务派遣在慢慢正规化,但是仍有不少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往往相互推诿,劳动者维权艰难,在这种情况下老务派遣工怎么去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可以和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所以,劳务派遣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申请仲裁时候需要搜集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工资卡转账流水单、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入职时候的登记表、考勤表、加班申请、该用工单位与自己工作岗位相同的劳动者的工资数额、福利待遇、工牌、饭卡、工作服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根据仲裁请求不同,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也不完全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