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资源外包存在问题:
三方权责不清晰。 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与要派遣方之间签订的是派遣服务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力派遣契约关系,即人力资源外包机构与要派单位签订的关于派遣机构受要派单位委托提供劳动管理服务,要派单位向人力资源外包机构支付服务费和承诺给受派员工提供劳动条件的协议;派遣方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即派遣员工与派遣机构签订的用工合同,建立的是指挥与劳务提供关系,即派遣员工与要派单位签订的关于劳动过程中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以上三种合同,派遣服务合同属于民事劳务合同,并不确立劳动关系,只是确定另两种关系的纽带。其中,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派遣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用工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派遣服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 人力资源外包机构缺乏科学准入门槛。 同工不同酬人力资源外包的社会风险很大,派遣机构的实力和信誉对人力资源外包的秩序和效果至关重要,因此,应当对派遣机构的资格实行严格管理。其一,应当明确规定人力资源外包机构设立条件。包括:有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能达到一定等级的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不低于法定数额的风险担保金;注册资金不低于法定金额。对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专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认证,以及风险担保金的数额标准、财务管理等应当建立专项制度,并由国家作出专门规定。其二,应当明确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实行许可审批制度。只有取得人力资源外包许可证后,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营业。 派遣员工权益保护问题。 因为在“两种契约、三方当事人”的运作框架下,劳动者往往成为弱者或信息不对称的受损者。这就不排除在劳动力市场明显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和用人单位有可能采取“共谋行为”,联手对劳动者造成伤害,如出现就业歧视,同工不同酬,加班、工伤、保险费用没有保障和工作不稳定等问题。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有什么区别?您知道吗?
近来一些企业为规避法律对人力资源外包的规制,转而使用“人力资源外包”,从而引起人力资源外包运作不规范甚至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用工矛盾纠纷。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共同之处是:劳动者均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它们之间主要区别是: 1、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派遣单位)签订合同的标的不同。人力资源外包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而人力资源外包的合同标的是劳动力。 2、对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人力资源外包中由外包单位进行直接的管理;而在人力资源外包中,劳动者由用工单位管理。 3、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人力资源外包中,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构成委托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外包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外包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构成劳动力租赁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构成用工管理合同关系。 4、侵权责任主体不同。在人力资源外包中,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动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在人力资源外包中,应由外包单位承担劳动者的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