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人力资源外包的作用
人力资源外包业务是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和人力资源配置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即用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向人力资源外包机构提出所需人员的标准和工资待遇,由派遣机构通过市场招聘、查询人才库等方式搜索合格人员,把筛选合格的人选送交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确定 终人选。然后,实际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组织签订劳务协议,人力资源外包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由派遣机构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人力资源外包是对传统用工形式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由于它独具“企业用人,社会管人”和“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的优势功能,故使劳资双方受益。 人力资源外包管理简捷。用工单位不需要设立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繁琐的人事管理,可以有更多精力专注于用工过程的管理与考核。 成本支出降低。用工单位依据岗位效益、市场价格对符合三性的岗位人员制定工资标准,综合核算单位派遣员工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大大降低。有利于引进激励机制,增强员工创造力。 规避劳动纠纷、维护企业信誉。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隶属于我们。这样作为用工单位避免了与派遣员工产生直接的劳动纠纷,从而维护了企业的信誉。 享受专业高效服务。我们拥有强大的信息和业务支撑、广泛的人才资源网络、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专家,通过实行人力资源外包可以得到专业的、高效的、便捷的、优质的服务。 科学求才择业。用工单位可在派遣期间“短中择长”,发现人才,重点培养,真正留住英才;个人可获得更多就业选择和表现才能的机会,增加受聘机率。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区别
东莞科达在全国拥有上百所中专院校合作平台,公司以新市场为起点,以新导向为潮流,采用新方式、新战略、新思想、新布局、新模式以及全新的定制方案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完全颠覆传统方式,为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控制用工风险,优化用工结构,提升企业价值。 如今我们对人力资源外包已不在陌生,当然要怎样认识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外包这些概念,如何认识其中的细节,已备遇到类似的情况不再陌生,它本身的优缺点要了解,在我们以后找工作当中起到很大的作用,避免少走弯路。 人力资源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人力资源外包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的一种用工形式,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基于此,两者是不能混在一起去考虑。 人力资源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人力资源外包是指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用工形式。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区别在于: 1.适用的法律不同。人力资源外包适用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外包适用合同法。 2.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 主要的区别。 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 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4.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人力资源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 人力资源外包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5.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发包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人力资源外包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 人力资源外包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