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时工派遣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介绍
临时工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 予以规定,自此以后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临时工派遣成为众多公司特别是许多大型国有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这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相违。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关于临时工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临时工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担、临时工派遣中的工伤补偿待遇、同工同酬待遇、临时工派遣法律关系的解除等方面亦存在缺陷,给善于钻法律漏洞者以可乘之机。临时工派遣用工日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源头,有必要加以研究。科达人力和大家介绍一下临时工派遣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1.临时工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是作为被告还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第三人。这一规定是否当然适用于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仅仅规定了用工单位与临时工派遣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未规定其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劳动者只起诉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的情形,其未起诉的一方既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区别在于,追加被告存在一个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有可能增加审理周期,所以一般先追加为第三人,在审理中也可以视情况需要变更为被告。用工单位起诉劳动者的,将派遣单位追加为第三人, 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范围不一致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法院应当依法追加。但对于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是诉讼适格当事人的,则未有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可以和临时工派遣单位作为共同申诉人,直接向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 而到了诉讼程序中,因法无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原告,如果法院认为用工单位只能依派遣协议向临时工派遣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直接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用工单位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是纯粹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归根结底还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这也许只是一个理论探讨上的问题,事实上法院还是尊重仲裁裁决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否则就不会出现临时工派遣三方都起诉的案件了。但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成为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建议司法解释对临时工派遣争议当事人诉讼资格作出进一步规定。

东莞临时工派遣公司哪家好点
大家对于“东莞临时工派遣公司哪家好点”的看法各不相同,毕竟每一家公司的需求都不一样。那么,在东莞地区,怎么才能选择一家比较好的临时工派遣公司呢? 首先,企业需要清楚自己的需求是什么? 有的企业需要招聘的是保洁、有的是普工,还有的是厨师。企业的需求不同,选择的临时工派遣公司就不同。因为有的临时工派遣公司的优势是在后勤方面,有的优势是代理招聘,还有的派遣公司对于劳动法有相关的研究。所以,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临时工派遣公司。 其次,临时工派遣公司需要有一定的实力。 (1)临时工派遣公司需要有相应的资质,具体资质包含:营业执照、临时工派遣许可证、人力资源经营许可证 (2)临时工派遣需要用相应的服务案例,需要有各个行业的经典案例。 (3)临时工派遣公司应该有人力资源的专业团队,既能够懂得一定的《劳动法》相关知识,又能够有丰富的实操经验。 (4)临时工派遣公司的口碑和信誉都应该良好。因为临时工派遣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企业需要不断和临时工派遣公司进行对接。 ,企业在和临时工派遣公司合作时,一定要注意派遣合同签订的各项内容。 (1)明确规定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 (2)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没有依法缴纳的法律责任,防止派遣公司不缴、漏缴社保; (3)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资会导致员工难以安心工作,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并规定未经用工企业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员工工资; (4)双方可以约定派遣员工在哪些情形下叫以退回劳务公司及员工退回方式; (5)双方可以约定工伤事故、劳动纠纷如何处理,费用如何分摊; (6)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违约应承担所有损失并且用工企业有权解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