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务派遣公司收取员工费合法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临时工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临时工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临时工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临时工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可见,临时工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并非中介关系。临时工派遣单位有为被派遣的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购买劳动保险的法定义务。 按《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临时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因此,临时工派遣公司向你收取中介费和管理费是违法的。

临时工派遣纠纷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临时工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 予以规定,自此以后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临时工派遣成为众多公司特别是许多大型国有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这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相违。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关于临时工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临时工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担、临时工派遣中的工伤补偿待遇、同工同酬待遇、临时工派遣法律关系的解除等方面亦存在缺陷,给善于钻法律漏洞者以可乘之机。临时工派遣用工日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源头,有必要加以研究。 临时工派遣纠纷存在的问题 1.同工同酬难 派遣工呈现出用工短期化的现象,派遣工中的大量农民工以自行辞职的方式放弃了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益,这暴露了用工单位实行的“体制内外有别”对临时工派遣市场造成的冲击。被派遣劳动者难以同用工单位劳动者一样享受包括各种保险、绩效奖金以及正常的工资调整等在内的同等待遇,且差距巨大。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举证不足往往成为被法院驳回其同工同酬诉求的主要理由。临时工派遣中同工不同酬的争议,较之其他劳动争议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派遣工因信息不对称状态更为严重而举证能力特别弱小。 2.工伤保险赔付难 临时工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临时工派遣协议既无被派遣劳动者参与,又无相关部门监督,易发生以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换取临时工派遣公司利益的行为。一旦涉及劳动报酬支付、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缴纳等纠纷,用工单位与临时工派遣单位相互推脱,甚至撇开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协商,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维护权益比较困难。尤其是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是直接向临时工派遣单位主张还是向用工单位主张,亦或同时向临时工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 3.对于名为临时工派遣、承揽实为临时工派遣的用工形式判断困难 实务中,不当派遣现象大量存在。一方面,用工单位进行逆向派遣,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用人责任转嫁到派遣单位头上;另一方面,大量并不具有临时工派遣经营资格的机构以非派遣形式从事派遣业务,如以人力咨询、人事外包、人才市场服务等名称注册的公司,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上派遣,规避临时工派遣法律法规。这给法院审查临时工派遣的性质带来了困难。 4.当事人诉讼资格有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临时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可以作为共同当事人,但在诉讼程序中用工单位是否有当事人诉讼资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5.临时工派遣关系的解除方面法律适用有分歧 用工单位退回临时工派遣的条件、临时工派遣单位与临时工派遣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以及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并不明确,导致审判实践的认定标准不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