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时工派遣用工关系本质是什么?
临时工派遣用工关系本质是什么?我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临时工派遣往往被认为是临时工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行为,用工单位仅和临时工派遣单位存在民事合同关系,与被派遣劳动者无任何关系,也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实际上,临时工派遣的特殊之处在于,被派遣劳动者要完成派遣工作,必须在用工单位的组织内,由用工单位分派任务和监督指挥,其工作是用工单位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而“指挥命令”则是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根本标志。 这也是导致人们争论“谁是被派遣劳动者雇主”的重要原因。可以说,临时工派遣中,临时工派遣单位提供的不是劳动服务行为,而是将自己的员工有偿地在一定时期内暂时让与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客体是“劳动者或其蕴涵的劳动力”,被派遣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的是“从属性劳动”,而不是民事上的服务行为。临时工派遣的本质是传统雇主职能的分离,即“雇佣”和“使用”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临时工派遣关系因三方主体的存在而形成“三角关系”。 三角关系在劳动雇佣形态中已非少见,除了本文意义上专门为派遣而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派遣机构派遣劳动者之外,还有其它的一些形态,如借调合同。这些三角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在实践中也会存在一些问题,但不是常态,仅是偶尔发生,且是短期的,所以容易明确雇主和分配权利义务,不会过多影响到劳动者利益。某些三角关系的形成,如本文所谓的临时工派遣关系,其临时工派遣单位产生的目的就是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自己并不实际使用劳动力,劳动过程的实现与用工单位关系更为紧密。完全排除用工单位的用人义务似乎不尽合理,自然会发生雇主责任承担的争议。为了更好地理解临时工派遣,需对临时工派遣所形成的三角结构关系的法律属性进行合理性分析: (一)临时工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临时工派遣协议形成民事合同关系 临时工派遣议实质上是劳动力租赁协议,即临时工派遣单位通过派遣协议将自己所雇劳动者有偿出租给用工单位使用,获取一定的利润,用工单位通过支付一定租金而获得一定的劳动力使用请求权。 (二)临时工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 临时工派遣单位雇用劳动者的目的不是为自己使用,而是满足用工单位的用人需求。基于劳动派遣中劳动合同订立有为第三人提供劳动的目的,有人认为临时工派遣中劳动合同是利他合同,对于利他合同的主张又分为非真正意义的利他合同和真正意义的利他合同。前者,用工单位身为受益第三人基本上对派遣劳动者劳务无直接给付请求权。后者,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有独立的、原始的劳务请求权。这种争论在我国并无实际意义,我国现行立法是否有利他合同的规定尚存在疑义。从临时工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看,并非为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仅是派遣机构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由于劳动合同的存在,临时工派遣单位成为用人单位,享有用人单位的完整职能。临时工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为其提供劳动,正是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力支配权的表现。被派遣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亦是在履行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给付义务。所以,劳动合同不直接涉及第三人,不能认定为利他合同。

如何区分劳务中介和临时工派遣?
随着用工岗位需求变大,企业也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人员招聘,其中劳务中介和临时工派遣这两种方式十分常见。那么,如何区分劳务中介和临时工派遣? 一、什么是劳务中介? 劳务中介公司主要是通过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职业介绍费用,劳动者与中介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保护。 二、什么是临时工派遣? 劳动派遣是指由派遣公司与派遣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临时工派遣公司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三、如何区分临时工派遣公司与劳务中介机构。 1、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同:临时工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而劳务中介机构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一般的民事关系,其相互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 2、承担的责任不同:劳务中介公司只承担民法上的法律责任,不会被要求替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临时工派遣单位就是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责任。 3、盈利方式不同:劳动派遣是向用工企业一方收取管理费作为盈利方式,劳务中介公司主要是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向双方或单方都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 总结:其实要区别临时工派遣还是劳务中介很简单,看与谁签订合同就知道了。人才派遣,劳务工需要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工是劳务公司的人员。而中介呢,中介公司只为提供服务,向求职者推荐工作,向企业推荐人才完成后收钱,不需要签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