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财产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常见,那么要是劳务派遣的员工致财产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的工伤,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责任?实践中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劳务派遣单位侵害时,劳动者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负有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仅对劳务派遣人员在被派遣期间受到损害的情况作出了双方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并未对被派遣人员在工作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作出规定。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即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从归责原则上看,用工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立法者为何不沿用《劳动合同法》的连带责任,而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 理论界认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后,劳动过程即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安排下进行,劳务派遣单位不再对劳动者的具体活动进行指挥和监督,用工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实际指挥控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从事劳动,因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被派遣劳动者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则是指,其应当对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能力、资格以及对用工单位所任职务能否胜任进行详尽的考察,否则,应当对其选任不当承担补充责任。 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事前进行约定的情况,不能因为双方约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就随意认定其无效。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系民事合同,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约定的效力应当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之间,而不得对抗受害人。故受害人亦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后两单位之间可以根据双方事前签订的协议再各自处理赔偿事宜。

劳务派遣电子合同有效吗?
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就业模式。特别是在一些大型国企和特定行业,还是比较受欢迎的。由于有些岗位附加值低,短期内有大量的人力需求,劳务派遣往往能发挥其省钱、省力、节约成本的优势。 劳务派遣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工”与“用工”的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的法律关系。 因为纸质合同有自然不可抗力,只能亲自签署或邮寄,注定要花很长时间。由于工人被派往国外,由于各种因素,无法与派遣单位实时签订合同。结果工人在艰苦单位干了一段时间,还没签劳动合同,对派遣方极为不利。而且由于外派人员多,逐个签订合同时间长,效率低,后期纸质合同的管理也是个大问题。 合同是在网上签署的,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 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在一个区域,需要双方签订纸质合同,但会面临各种因素的干扰,导致合同签订延迟。劳务派遣公司通过签订电子合同,可以在网上推出电子版的劳动合同,让劳动者在不考虑时间和距离的情况下,尽快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 身份认证技术,确认签名主体的真实性 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正式合同,辛苦的单位可能不会查看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导致冒名顶替的情况时有发生。 电子合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多重身份(人脸识别、银行卡四要素、CA认证、公安身份证),保证了合同签字人的真实身份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