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应该如何做好劳务派遣员工的考核管理
目前有些企业会选择和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合作,因为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企业用工成本,还能让企业提高工作效率。但毕竟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员工,企业也是需要做好相应的考核及管理,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做好劳务派遣员工的考核管理呢? 一、完善派遣协议内容是加强劳务派遣员工考核管理的基础 劳务派遣协议是维护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可靠凭证,是合作成功的必要条件,因此协议条款必须全面、明确、清晰,不能有模棱两可的描述和各种错误,对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等应进行明确的规定。无论是用工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还是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工,抑或是用工企业和劳务派遣工,均应当订立书面化的合同或协议。 二、制订灵活有效的管理制度,实现管理效益的 大化 1、用工企业要和劳务派遣公司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劳务派遣工的管理。用工企业在实际管理和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中,不可避免地要对工作安排进行适当的调整,这种调整是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还是实质“变更”,此时就需要劳务派遣公司在其中进行协调。 2、企业要和劳务派遣工进行信息的有效沟通。企业必须要与劳务派遣工就企业文化、信息、策略进行合理有效的沟通,让劳务派遣工清楚地认识到劳务派遣不仅是为企业利益着想,也是为员工的利益考虑的,是一种真正多赢的、有效的方式,进而推动劳务派遣工作的顺利进行。 3、对劳务派遣工实施考评和奖惩。关于如何对劳务派遣工实施考评和奖惩,一直是劳务派遣管理实务中用工企业特别关注的问题,由于用工企业并非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所以不能直接对劳务派遣工进行考评和奖惩。

劳务派遣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的,会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 明确了劳务派遣中工伤认定主体,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该条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明确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认定责任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的义务。根据第十条的规定: 1、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则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2、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责主体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但明确工伤认定主体,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