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的员工致财产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常见,那么要是劳务派遣的员工致财产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的工伤,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责任?实践中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劳务派遣单位侵害时,劳动者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负有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仅对劳务派遣人员在被派遣期间受到损害的情况作出了双方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并未对被派遣人员在工作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作出规定。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即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从归责原则上看,用工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立法者为何不沿用《劳动合同法》的连带责任,而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 理论界认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后,劳动过程即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安排下进行,劳务派遣单位不再对劳动者的具体活动进行指挥和监督,用工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实际指挥控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从事劳动,因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被派遣劳动者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则是指,其应当对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能力、资格以及对用工单位所任职务能否胜任进行详尽的考察,否则,应当对其选任不当承担补充责任。 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事前进行约定的情况,不能因为双方约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就随意认定其无效。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系民事合同,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约定的效力应当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之间,而不得对抗受害人。故受害人亦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后两单位之间可以根据双方事前签订的协议再各自处理赔偿事宜。

企业选择劳务派遣服务是基于什么考虑的?
在国内,每年都有很多企业会选择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企业选择劳务派遣服务自然有他们的理由。那么企业选择劳务派遣服务是基于什么考虑的? 一、从企业架构的角度来考虑。 一般企业都会设置一个人力资源部门来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的人事方面,它的工作范围不只是只有招聘员工而已,人力资源部门还有其它的工作,比如:薪酬福利、员工社保办理、各项险种报销、员工劳动纠纷处理等等。所以虽然企业有HR来负责招聘员工,但是当企业需要人员数量大,或比较急的时候都会选择通过招聘外包的方式来完成。 二、从招聘费用的角度来考虑。 据了解用工企业 常用的两种招聘员工的方式分别是在招聘网站发布招聘信息,然后等求职投简历,还有一种就是去人才市场租一个摊位招聘员工。 先说招聘网站,常见的网站包括58、智联、赶集等这些平台,现在是需要开通会员就可以发布招聘信息的。一个平台开通一年就要几千块,这还没有加上人工成本。 而人才市场招聘,现在招聘一个摊位,一般600元左右,工作人员往来的交通费用,用人单位为招聘而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但现在去人才市场的应聘的人很少,招聘效果不理想。 三、从企业用工需求的角度考虑。 有些企业他们中有季节性用工的,比如:一些生产制造型企业,到下半年就是用工旺季,对于员工的数量需求很大,并且非常急,如果只是靠企业的HR相信是很难在短期间内招聘到大量员工的,而通过招聘外包就能解决。 人力资源公司在用工人数、工作周期及人才筛选等方面均具有极强灵活性,能够满足企业对劳动力的各类弹性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