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时工派遣和临时工派遣的区别
现如今人工成本越来越大,很多企业为了减少这一块的成本,开始采取多种用工形式,除了临时工派遣,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经常采用还有外包用工形式,比如物流快递行业的企业把部分或全部非核心流程外包给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也比如企业、机关单位将部分季节性的岗位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但有不少人经常会混淆了临时工派遣和岗位外包两个概念,甚至是将临时工派遣等同于岗位外包,然而临时工派遣不是岗位外包,岗位外包只是外包服务中的一种。 根据临时工派遣服务的种类,具体可划分为生产线外包、销售外包、物流外包、人力资源外包、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以及研发外包等类型,例如国内龙头物流企业合作和我司合作,将物流配送过程中的货件装卸、分拣和运单扫码,以及货件的拉包、拆包、倒包和建包等工作流程外包给我司,由我司负责整个业务过程的工作,包括配置相关的工作人员,以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为结果导向,而发包方只需对我司整个外包服务过程和结果进行考核,是对“事”。 而岗位外包,是指企业将一些人员流动性大、管理难度大、专业性较强或者是周期性岗位外包给临时工派遣服务管理机构,由它机构负责外包岗位的所有人力资源工作,包括该岗位的招聘和培训、薪酬设计与核算发放、个税申报、社保公积金缴纳、绩效设计与奖惩执行等各类人事事务工作,而发包方自身只需要集中精力进行业务管理。 临时工派遣和岗位外包虽然都包括了人才的外包,并且人才都是跟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然后被派送到发包单位工作的,但两者依然有所不同。 从外包性质看 临时工派遣:针对的是工作流程中的整体业务量,是对“事”; 岗位外包:针对的是单一岗位的工作量和人员,针对的是“人” 从人员的管理来看 临时工派遣:发包方计算和考核的内容是临时工派遣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的整体业务工作量,对外包流程中的工作人员没有实际的管理权和考核标准; 岗位外包,外包员工则需要接受发包方的管理和业务考核; 从外包服务中人员的选择和数量来看: 临时工派遣:外包服务中具体的人员数量,是由临时工派遣服务管理机构依据业务工作量考核标准来进行合理配置的,由承包单位说了算; 岗位外包:由发包方依据自身对部分岗位及其工作量的考量,由发包方决定外包的岗位和数量。 整体而言,临时工派遣覆盖的范围远远超越岗位外包的。无论是临时工派遣,还是岗位外包,都是企业灵活用工的方式,不用再考虑的用人问题。通过临时工派遣/岗位外包,企业可以: 1.无需设立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或团队对外包员工进行管理,节约了管理成本; 2.可大幅降低用工成本,如员工的薪酬福利计算与发放、社保公积金缴纳等等都交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 3.通过外包服务,企业可有效规避与外包员工的劳动纠纷,分担用人风险,促进企业职能部门的改革,专注核心业务的开发与管理。 不过,企业在寻找外包服务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自我考量是要对某个非核心工作流程的整体工作量外包,还是适合对一些非核心、周期性的业务岗位进行外包。

临时工派遣单位如何解决合同纠纷?
一、正确认识劳动力派遣单位 要想知道临时工派遣中有哪些合同纠纷,临时工派遣公司觉得,需要正确认识什么是劳动力派遣。 “劳动力派遣”,即通常所说的“临时工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工派遣”、“劳动力租赁”,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接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劳动力派遣合同”是指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订立的由一方提供劳务而由另一方支付劳务费的合同。 劳动力派遣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 2.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3.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保护。 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存在“逆向派遣”的情形。“逆向派遣”是一种形象说法,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它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临时工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 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临时工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 劳动者本来就是实际用人单位招聘的,本应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结果却人为地把劳动关系扭曲为劳动力派遣关系。“逆向派遣”往往导致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二、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中应注意的问题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对内而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本单位职工)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劳动力派遣合同的履行把三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 由于这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律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对待。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起诉派遣单位、接受单位的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依据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的案件为普通民商案件。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进入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审查仲裁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裁决。 对于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因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然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实体上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做出裁决。 三、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此,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进行合并审理,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而对该问题的不同理解,会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不同诉讼结果则当然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根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对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合并审理,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必须是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在同一诉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 2.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必须属于同类争议; 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