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协议中可以约定的责任有哪些
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与劳动关系相对应的责任,包括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日常管理性事物工作等;用工单位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支付劳务派遣单位一定的服务费用,需承担与民事关系相对应的责任。 法律规定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从其规定。例如,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可以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对于现行法律中工资支付的雇主责任重叠问题,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工资、奖金等固定部分,以及较为固定的加班费部分,支付主体建议统一为劳务派遣单位,涉及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的情形,认定责任后,由劳务派遣单位先行垫付,其和用工单位的金额划分,作民事纠纷另行追究。并且劳务派遣单位要在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的劳务协议中对加班问题进行约定。在劳务派遣单位允许用工单位自行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加班、且被派遣劳动者同意加班的情形下,用工单位才可要求加班并承担支付加班费的责任;否则劳务派遣单位有责任替被派遣劳动者维权。将劳务派遣单位确定为工资支付的 主体,对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认定意义重大,若涉及少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的补缴,自然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在异地劳务派遣中,存在银行交易系统是否便利等问题,从 保障劳动者利益的角度,笔者建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为宜,相关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必须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在立法上已经出现了对异地劳务派遣的区别对待倾向。因此,在双重劳动关系框架下,分同城和异地两种情况来确定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责任的承担者也是可行的。 还需要强调的是,劳务派遣单位的人事管理服务是对用工单位的替代,因而劳务派遣服务费应当来源于用工单位人事管理费的节约,而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所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应受劳务派遣服务费的影响。为了防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合谋,通过压低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待遇而达到提高劳务派遣服务费的目的,国家有必要将劳务派遣服务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目录,并制定专门的收费办法,既确保劳务派遣单位的合理利润,又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哪些工作适合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作为近几年十分火热的用工形式,很多企业都通过劳务外包来解决用工上的问题。那么企业哪些工作适合劳务外包呢? 一、企业员工社保。 譬如员工社保、社保报销等事务性工作外包出去,企业是一定要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但是员工社保办理流程繁琐,社保报销工作更加麻烦,企业为什么不把这些人事外包给别人来做呢因为这些工作通常要和政府部门打交道,相比之下,人事外包服务商有更广阔的人脉资源。 二、工资薪酬待遇。 企业员工工资发放是一份很苦的差事,如果企业将企业员工的薪酬业务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负责的话,我们会为员工开户办理工资卡,按照企业给定的规则计算员工工资,根据企业确认的工资单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通过人事外包这样企业就可以减少很多工作。 三、企业员工招聘。 企业招聘员工是需要花费很多人力物力的,当企业需要大批量员工时,单凭企业的HR是很难在短期内满足用工需求的,这时人事外包就能帮到企业,企业把招聘物色工作业务外包给劳务外包公司,把这些职能有层次地包出去做,人事外包在一定程度上能减轻HR部门的运作费用,还可保证在短时间内、以更广的渠道找到合适的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