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长远发展看,劳务派遣会遇到哪些瓶颈?
劳务派遣作为我国新型的用工模式,具有灵活性、降低企业用人成本等优点。比起传统的就业方式,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会使人才流动性更强,弥补了传统招聘方式中用人单位需要招人时需要招好几天乃至一个月才能招到一个人才的不足。但是现代社会中的劳动派遣仍然会遇到许多发展瓶颈。要想发展“候鸟经济”,就需要认清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推动劳动派遣事业的发展。 劳动派遣用工机制更合适蓝领 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因此劳务派遣期限不可以超过六个月。所以大家会发现劳动派遣的用人单位大多数是工厂,因为对于工厂的工作来说,不需要什么文化,上手快,只是简单机械的重复一些动作,更重要的是在工厂的工作者流动性强,所以相比之下,劳动派遣往往是工厂用人的 选择途径。这就导致了有想留住人的企业反而不怎么选择劳动派遣的原因。 对于一些想将员工长期留在这个企业中工作的企业来说,人员流动性太快反而不是好事。而这些岗位一般需要的人才都是学历比较高,需要技术的,一般来说,从事这种岗位的都是白领工作者。尽管现在也有央企和一些大型企业开始选择劳动派遣用工机制,但也只是极少部分而已。 劳动派遣员工无法得到相应的“社会认同感” 尽管劳动派遣员工在法律上是和正式员工一样“同工同酬”,但是地位上由于和正式编制员工还是有不同的,在上班的时候难免会遭到别人的冷眼,这就导致了很多劳动者更倾向于稳定、和谐的工作关系。尽管法律上规定了劳动派遣员工有权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但仍旧有部分企业阳奉阴违,“同工不同酬”的情况时有发生,加之工作环境恶劣,这直接影响了被派遣人才的经济收益和工作风险。我国现存的派遣主要是以低级的劳务派遣为主,以高精尖人才为派遣对象的劳务派遣只占很少一部分,竞争力的缺乏也使派遣人才的社会认同度降低。基于以上原因待遇低下等已成为人们对劳务派遣的一个潜在印象,人们排斥这种用工方式也在情理之中。 劳务派遣的派遣公司参差不齐 劳务派遣公司很多,大大小小的大多数从业的派遣单位资质较低,不具备专业的管理能力,这对用工单位及被派遣人才的权益保护和用工风险降低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很少有纯粹的劳务派遣组织,大多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与不正规的派遣单位合作,用工单位和被派遣人才的合法权益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处理起来复杂性加强,合法权益也难得到维系。 使用派遣人才的企业有限 从目前来看,企业使用劳动派遣相当有限,很多行业乃至企业处于观望态度,并未尝试使用劳务派遣。从企业情况看,劳务派遣主要受到外资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劳务派遣虽然发展迅速但只局限于有限行业,并未得到普及。劳务派遣用工的灵活性使一些企业愿意尝试,但是由于属于冷门行业,人才市场上缺乏对应人才,短时间内不一定能够找到符合企业需求的特殊人才,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影响继续使用的积极性,派遣市场也因此不能继续扩大。

劳务派遣的三重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关系存在三方主体:劳动者、派遣机构以及要派机构(用工单位)。其中《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三者之间形成以下三重法律关系。 1.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尤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由于派遣机构是用人单位,因此,劳务派遣机构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劳动者与要派机构基于实际的用工形成用工关系 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动者承担基于用工而产生的义务,如:《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在以上三种关系中,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而派遣机构和要沃机构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主要适用民法来调整。 而事实上,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从一般劳动关系衍生而来的,其原因在于劳务派遣机构将其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对劳动者指示命令的权利通过劳务派遣协议转让给要派机构,从而形成了三方关系。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实际上是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共同承扭着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