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劳务派遣中员工的培训工作应该怎样做
企业在选择了劳务派遣之后,不可避免的一点就是要为派遣员工培训,那么对派遣员工的培训应该包括哪几类呢?这关系着企业的下一步发展,对于派遣员工的培训需要与企业的文化想融合,加强派遣员工对企业的认识。 1、明确培训内容。企业的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要求,应该根据岗位的要求,明确什么样的培训是劳务派遣员工需要的。 2、对于有自发要求培训的劳务派遣员工,企业应提供选择性培训项目,这样可以提高企业对高素质劳务派遣员工的吸引力。但是,对这部分培训费用,企业应适当与派遣员工共同承担费用,或者由派遣员工独自承担费用。 3、培训中应全程控制。在培训中,企业应当选择专门人员与培训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保持联系。通过沟通,了解派遣人员的需求、表现和心理状态,从而提高培训的效率和效果。 4、及时对劳务派遣员工培训结果给予肯定和奖励,并且要为派遣员工创造良好的学以致用的环境,为他们提供更有挑战性的工作。 5、把有关合同管理纳入培训管理。合同是企业和劳务派遣员工权利的法律保障,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不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也保护了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利。把合同纳入培训管理,一旦出现纠纷,企业和员工都能够通过法律把自己的损失降到 。成功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应该能够寻找到合适的劳务派遣员工,并且让他们努力工作。但事实上,我们通常很难直接寻找到 适合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作为一种替代方案,我们可能会接受有潜力的劳务派遣人员进入企业,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培训,以使他们能够与工作更好地进行匹配;或者,也有可能由于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进步,原来适应于企业的员工需要接受继续教育或再培训才能胜任工作。无论怎样,培训与开发派遣员工的能力,在强调“人本管理”的今天已经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该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1、明确培训内容。企业的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要求,应该根据岗位的要求,明确什么样的培训是劳务派遣员工需要的。 2、对于有自发要求培训的劳务派遣员工,企业应提供选择性培训项目,这样可以提高企业对高素质劳务派遣员工的吸引力。但是,对这部分培训费用,企业应适当与派遣员工共同承担费用,或者由派遣员工独自承担费用。 3、培训中应全程控制。在培训中,企业应当选择专门人员与培训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保持联系。通过沟通,了解派遣人员的需求、表现和心理状态,从而提高培训的效率和效果。 4、及时对劳务派遣员工培训结果给予肯定和奖励,并且要为派遣员工创造良好的学以致用的环境,为他们提供更有挑战性的工作。 5、把有关合同管理纳入培训管理。合同是企业和劳务派遣员工权利的法律保障,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不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也保护了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利。把合同纳入培训管理,一旦出现纠纷,企业和员工都能够通过法律把自己的损失降到 。 成功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应该能够寻找到合适的劳务派遣员工,并且让他们努力工作。但事实上,我们通常很难直接寻找到 适合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作为一种替代方案,我们可能会接受有潜力的劳务派遣人员进入企业,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培训,以使他们能够与工作更好地进行匹配;或者,也有可能由于时间的推移和技术的进步,原来适应于企业的员工需要接受继续教育或再培训才能胜任工作。无论怎样,培训与开发派遣员工的能力,在强调“人本管理”的今天已经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该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劳务派遣纠纷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
一、劳务派遣纠纷存在的问题 1、同工同酬难。派遣工呈现出用工短期化的现象,派遣工中的大量农民工以自行辞职的方式放弃了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利益,这暴露了用工单位实行的“体制内外有别”对劳务派遣市场造成的冲击。被派遣劳动者难以同用工单位劳动者一样享受包括各种保险、绩效奖金以及正常的工资调整等在内的同等待遇,且差距巨大。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举证不足往往成为被法院驳回其同工同酬诉求的主要理由。劳务派遣中同工不同酬的争议,较之其他劳动争议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派遣工因信息不对称状态更为严重而举证能力特别弱小。 2、工伤保险赔付难。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既无被派遣劳动者参与,又无相关部门监督,易发生以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换取劳务派遣公司利益的行为。一旦涉及劳动报酬支付、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缴纳等纠纷,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相互推脱,甚至撇开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协商,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维护权益比较困难。尤其是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是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还是向用工单位主张,亦或同时向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 3、对于名为劳务外包、承揽实为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判断困难。实务中,不当派遣现象大量存在。一方面,用工单位进行逆向派遣,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用人责任转嫁到派遣单位头上;另一方面,大量并不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资格的机构以非派遣形式从事派遣业务,如以人力咨询、人事外包、人才市场服务等名称注册的公司,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上派遣,规避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这给法院审查劳务派遣的性质带来了困难。 4、当事人诉讼资格有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可以作为共同当事人,但在诉讼程序中用工单位是否有当事人诉讼资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5、劳务派遣关系的解除方面法律适用有分歧。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工的条件、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以及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并不明确,导致审判实践的认定标准不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