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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人事劳务外包单位-中山劳务外包-科达价格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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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年05月14日,有效期:360天
关键字: 劳务外包人员 寒假工安置 劳务输出 临时工派遣 国企劳务派遣工 代理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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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员工致财产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常见,那么要是劳务派遣的员工致财产损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的工伤,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责任?实践中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劳务派遣单位侵害时,劳动者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负有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仅对劳务派遣人员在被派遣期间受到损害的情况作出了双方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并未对被派遣人员在工作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作出规定。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即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从归责原则上看,用工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立法者为何不沿用《劳动合同法》的连带责任,而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 理论界认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后,劳动过程即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安排下进行,劳务派遣单位不再对劳动者的具体活动进行指挥和监督,用工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实际指挥控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从事劳动,因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被派遣劳动者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则是指,其应当对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能力、资格以及对用工单位所任职务能否胜任进行详尽的考察,否则,应当对其选任不当承担补充责任。 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事前进行约定的情况,不能因为双方约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就随意认定其无效。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系民事合同,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约定的效力应当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之间,而不得对抗受害人。故受害人亦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后两单位之间可以根据双方事前签订的协议再各自处理赔偿事宜。

采用劳务派遣这些事项一定要注意

对于劳务派遣相信大家并不陌生,我们身边的很多岗位甚至互联网企业中都存在着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而劳务派遣,是一种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那么采用劳务派遣这些事项一定要注意。 一、选择和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合作 2012年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机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从备案制又重新回归审批制,企业如果选择和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机构合作,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必须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红线是10%,也就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员工人数不能超过员工总数的10%,否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到1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必须符合“三性”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款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劳务派遣用工的“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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