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资源外包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1、人力资源外包有哪些优势? 大多数企业选择使用人力资源外包都是冲着降低成本去的,但是,如果企业主对“外包”的认知还停留在“单纯降低成本”,那么和外包服务商的合作将错过很多“战略性”意义。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除了“降低成本”,在企业的资源配置、体系建立、业务布局、风险规避等各方面都将成为强有力的支持方,尤其社保入税后如何调整自身的机制去适应。 2、帮助企业建立或优化人事架构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帮助初创型企业搭建起合法完善的人事架构;可以企业解决高度发展过程中,HR人手不足、能力有限的情况;可以帮助需要融资、上市的企业梳理优化自身在高速发展期间所施行的不规范的措施。 3、一地委托,全国服务 很多企业在全国多地设立有分子公司,总部很难施行统一管理,而那些分子公司HR人员的素质和稳定性也不能得到保证,这直接影响着员工和企业的利益;有些企业虽然业务分布多个城市,但是每个城市的员工较少,不需要设立分子公司也不需要招聘专职HR,可以选择大型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商,他们服务统一专业、数据同步共享,为企业员工提供相当于专职HR的服务支持,提高企业员工的稳定性。 4、转移用工风险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外包服务商,企业是用工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关系,也就避免了劳动纠纷的发生,极大的节省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同时外包服务商作为专业机构,其服务的专业度、解决纠纷的经验也比企业丰富,更有助于化解劳动纠纷。 5、增加企业用工灵活度,降成本 企业与外包服务商合作后,可以有效的降低管理成本,即使用人需求不断增加,企业也不必增加专门的管理人员或机构对业务外包员工进行管理,由服务商完全承担,大幅降低了管理成本;降低常规性人力资源管理费用支出,例如,招聘广告、退休资遣等;降低纳税成本,依《税法》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超出应纳税工资额部分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业务外包用工方式可以在维持相同工资水平的条件下,将工资和福利通过服务商转发,其开具的发票可作为服务费直接计入生产成本,改变企业的纳税税种性质,帮助企业改善生产成本核算科目。 企业选用外包员工,企业用人不养人,随时可以根据淡旺季、年度生产计划等因素,调配用工人数,还不用担心违法,大幅度增加了企业的用工灵活度,同时,企业还可以依据自身发展、岗位效益、市场工资价格等灵活调整工资标准,业务外包员工的支出成本比使用固定在编员工(工资只能涨不能降)大幅降低。

劳务外包中不可触碰到的哪些法律规定?您有了解过吗?
我们都知道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有本质的区别,例如劳务外包适用于《合同法》,崇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一些行为都被法律条条框框限定。那么劳务外包除了涉及到《合同法》,还涉及到哪些法律规定呢?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