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利用人才招聘解决人力资源不足的现象?
如何解决人力资源不足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市场的未知性和企业生产计划的不确定性,以及企业生产任务的临时性扩增,致使企业面临人力资源供给不足的困扰,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面临这种难题,我们该如何利用人才招聘解决人力资源不足的现象?今天,小编将自己整理汇总的职业经验分享给大家: 加班加点,延长目前在职在岗员工的工作时间,以增加劳动力的供给 在生产制造型企业中,加班加点是一种非常有效快速扩大产能的方法,能够有效的解决劳动力的供需矛盾。但是在加班加点的过程中,要适当安排职工休息,确保职工的身心健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劳动报酬,降低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外部招聘,从企业外部招聘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包括构建校企合作关系,在企业生产旺季,同学校沟通联系安排学生进行实习,快速填补劳动力缺口;招聘兼职和非全日制用工,通过中介机构和求职网站或者广告媒介,快速补充兼职、短期劳动力;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提前做好人力资源规划,尽早做好人力资源储备工作,确保在生产旺季有足够的劳动力供给。 劳务派遣,需找合适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快速填充企业人力资源需求的缺口;针对当前人力资源现状,进行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进行工作技能培训,以提升当前岗位员工的生产效率,增加产能。 对现有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进行流程优化改进,对相关技能操作进行合理的拆分,快速降低对岗位从业者的技能要求,以便快速补充相关岗位的人力资源需求。 社会人力资源供给规律:岗位要求越高,整个社会能够提供的有效供给就越少,因此,通过流程研究,使流程进行合理的分拆,使劳动者进行分工协作可以快速的完成生产任务。 业务外包,对于非主营业务的一些生产经营任务外包给其他企业,减轻企业对于劳动力的需求数量,以确保企业的经营效益。 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如何有效的借助社会资源为企业服务,是企业经营管理者思考的方向,某些临时性、非主营性的业务,或者自身资源和能力的限制没办法做好的非核心工作,巧妙的使用其他企业单位提供的专业的服务,是企业发展的不错选择。 从企业内部其他劳动力富余的岗位调集人力资源,引进新设备,提升生产效率,降低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数量 实行内部员工临时性工作轮换,通过在薪酬福利政策上的鼓励性政策,激发公司内部员工的流动性,增强空缺岗位的快速补给;通过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改进生产工艺,优化生产流程,进行综合全方位多种方式方法同时使用,以便增强企业人力资源供需矛盾的解决。

劳务派遣单位如何解决合同纠纷?
一、正确认识劳动力派遣单位 要想知道劳务派遣中有哪些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公司觉得,需要正确认识什么是劳动力派遣。 “劳动力派遣”,即通常所说的“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工派遣”、“劳动力租赁”,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接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劳动力派遣合同”是指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订立的由一方提供劳务而由另一方支付劳务费的合同。 劳动力派遣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 2.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3.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保护。 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存在“逆向派遣”的情形。“逆向派遣”是一种形象说法,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它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 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 劳动者本来就是实际用人单位招聘的,本应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结果却人为地把劳动关系扭曲为劳动力派遣关系。“逆向派遣”往往导致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二、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中应注意的问题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对内而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本单位职工)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劳动力派遣合同的履行把三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 由于这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律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对待。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起诉派遣单位、接受单位的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依据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的案件为普通民商案件。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进入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审查仲裁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裁决。 对于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因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然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实体上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做出裁决。 三、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此,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进行合并审理,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而对该问题的不同理解,会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不同诉讼结果则当然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根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对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合并审理,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必须是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在同一诉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 2.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必须属于同类争议; 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