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东莞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任何一件事物发展到一定的阶段都会出现瓶颈期,劳务派遣在我国出现的十几年内的发展很迅速,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灵活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在补充传统就业方式灵活性不足方面存在很大优势,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阻碍劳务派遣发展的因素。区域的劳务派遣也是在发展之中,只有认识到劳务派遣的发展存在哪些瓶颈,才有可能进一步推动劳务派遣事业的发展。所以接下来由东莞科达的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东莞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东莞的经济发展和北京那些一线城市来比较还是有很多不足的菲方,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与传统用工存在很多不一样的,因此在东莞接受劳务派遣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东莞区域很多劳动者更倾向于稳定、和谐的工作关系,他们更愿意接受较低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以求稳定。而且就目前东莞的劳务派遣发展来看,虽然明确规定不得对派遣人才有歧视,必须实行“同工同酬”,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时有发生,工作环境等也较之正式员工恶劣,这直接影响到被派遣人才的经济收益和工作风险。加之我国现存的派遣主要是以低级的劳务派遣为主,以高精尖人才为派遣对象的劳务派遣只占很少一部分,竞争力的缺乏也使派遣人才的社会认同度降低。基于以上原因待遇低下等已成为人们对劳务派遣的一个潜在印象,人们排斥这种用工方式也在情理之中。 东莞劳务派遣公司很多,大大小小的大多数从业的派遣单位资质较低,不具备专业的管理能力,这对用工单位及被派遣人才的权益保护和用工风险降低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很少有纯粹的劳务派遣组织,大多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与不正规的派遣单位合作,用工单位和被派遣人才的合法权益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处理起来复杂性加强,合法权益也难得到维系。 使用派遣人才的企业有限 从目前来看,的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相当有限,很多行业乃至企业处于观望态度,并未尝试使用劳务派遣。从企业情况看,劳务派遣主要受到外资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劳务派遣虽然发展迅速但只局限于有限行业,并未得到普及。劳务派遣用工的灵活性使一些企业愿意尝试,但是由于属于冷门行业,人才市场上缺乏对应人才,短时间内不一定能够找到符合企业需求的特殊人才,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影响继续使用的积极性,派遣市场也因此不能继续扩大。

近年来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与立法的完善
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从属性与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为从属性,即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在雇佣劳动过程中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虽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与消灭劳动关系时,以平等协商方式进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劳动关系一旦确定下来,劳动者一方就在人格、经济利益与组织等方面从属于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位职工,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统一指挥与安排,接受用人单位的控制与管理。进一步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谓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时空内与一定情况下交付给用人单位支配,而劳动过程则存在着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与管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可以说,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利益的实现一是有赖于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过程中提供的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二是有赖于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二者缺一不可。基于此,为了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维护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权益,在工伤保险理论与实践中确立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即作为使用劳动力一方的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与劳动力使用相联系的劳动保护与安全管理等劳动者的人身性义务,保障劳动者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同时,其还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如不缴纳,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则承担一切工伤补偿责任,支付因工致残或死亡劳动者所有的工伤补偿金。 劳动关系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一般称之为人力派遣,是指劳动力派遣单位(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协议或合同,二者形成劳动关系,然后向接受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派出该劳动者,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地劳动,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与指挥下,以完成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用工方式,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而出现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是当今劳动力市场重要的用工形式,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与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在人力资源合理而有效的配置上具有积极的意义。劳务派遣不同于一般的标准劳动关系有: ,一般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则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第二,一般劳动关系法定主体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方组成,而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定主体则包括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三方。第三,一般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雇佣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是二位一体的,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的雇佣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则相分离,劳动者的雇佣者劳务派遣单位不用工,劳动力的使用者用工单位不用人。第四,一般劳动关系只包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重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关系则包含二重法律关系:一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范畴,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关系,属于民法范畴,受合同法调整。第五,一般劳动关系的用人地与用工地是同一空间,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有效安全管理,尽可能控制与消除整个劳动过程中危害劳动者健康与生命的因素,及时预防与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而作为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关系,其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地与用工单位用工地在空间上则相分离,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危害因素存在于用工单位用工地,工伤事故发生在用工单位使用劳动力过程,而劳务派遣单位却无法时时干预、控制与消除,根据“谁使用谁负责”与“谁造成工伤谁负责”工伤保险原则,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保护与工伤责任的义务应由用工单位承担方合理,这样才能有效地进行劳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