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协议中可以约定的责任有哪些
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与劳动关系相对应的责任,包括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日常管理性事物工作等;用工单位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支付劳务派遣单位一定的服务费用,需承担与民事关系相对应的责任。 法律规定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从其规定。例如,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可以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对于现行法律中工资支付的雇主责任重叠问题,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工资、奖金等固定部分,以及较为固定的加班费部分,支付主体建议统一为劳务派遣单位,涉及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的情形,认定责任后,由劳务派遣单位先行垫付,其和用工单位的金额划分,作民事纠纷另行追究。并且劳务派遣单位要在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的劳务协议中对加班问题进行约定。在劳务派遣单位允许用工单位自行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加班、且被派遣劳动者同意加班的情形下,用工单位才可要求加班并承担支付加班费的责任;否则劳务派遣单位有责任替被派遣劳动者维权。将劳务派遣单位确定为工资支付的 主体,对工资总额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认定意义重大,若涉及少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的补缴,自然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在异地劳务派遣中,存在银行交易系统是否便利等问题,从 保障劳动者利益的角度,笔者建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为宜,相关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必须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在立法上已经出现了对异地劳务派遣的区别对待倾向。因此,在双重劳动关系框架下,分同城和异地两种情况来确定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责任的承担者也是可行的。 还需要强调的是,劳务派遣单位的人事管理服务是对用工单位的替代,因而劳务派遣服务费应当来源于用工单位人事管理费的节约,而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所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应受劳务派遣服务费的影响。为了防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合谋,通过压低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待遇而达到提高劳务派遣服务费的目的,国家有必要将劳务派遣服务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目录,并制定专门的收费办法,既确保劳务派遣单位的合理利润,又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外包如何让企业提高效率
人力外包是我们现在这种社会对于人力资源的一种平均分配向我们现在很多的中小型企业,因为对于人力分配不足,这时企业会选择把一些财务和事务性工作外包给另外的人力资源公司去做,这样企业每个月就节省了一大笔需要支付的薪资报酬,也节省了相当一部分的福利费用。 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一种提高企业人才管理效率的形式逐渐流行,而且很受企业管理层和人力资源主管欢迎。目前有很多中小型企业都是采用人力外包这种方式来解决企业的事务性工作的。相信以后采用人力资源外包的企业将会越来越多。 企业通过采用人力外包之后,实际上等于将原有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如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劳资纠纷处理等等)全部或部分外包给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人员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相分离,大部分人力资源管理事务都是由我们专业打理负责,从而大大减轻了企业在人员管理上的开支,提高了工作效率,省时省力省事。 人力外包服务带给企业的是经济效应的迅速增长,我们没有浪费任何的人力资源,而是让专业性的人才为我们做更多的事情,这是一种全面性效益化的增长,无论对企业还是对整个经济的情势来说,都是 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