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人员是否有加班费
正常情况下我们加班公司都会按时给与加班费,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公司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是其本身并不直接用工,而是将劳动者外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管理、指挥。劳务派遣人员呢他们加班加点的工作是否也同样有加班费呢?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类似于没有事先约定劳务派遣加班费而产生的争议。 劳务派遣人员加班工资应当由谁来支付 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不固定的,不可能在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中提前规定出具体数额。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除工资外,加班费、效益奖金、福利,这些都是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的,一般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发给派遣工人。 《劳动合同法》第62条也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等、派遣员工、购买派遣服务方在几方协议中应该对加班问题作出约定,以明确责任。 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而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计薪时间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分类计算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弊端有哪些?
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其内部权责分配本着契约自由的原则,由连带责任双方主体协商制定;其外部的权责分配则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对私法关系的干预,这种干预仅针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外部行为进行规制,其双方不可按平等协商、意思自治的方式约定其二者对第三方的责任。因此,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连带责任请求权实现完结后,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来划分对内的责任承担;没有约定此项内容的连带责任双方,应按照其真实履行的义务确定各自的责任承担。在劳务派遣连带责任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劳务派遣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只有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定义务,用工单位才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被派遣劳动者的损害与派遣单位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被派遣劳动者遭受的损害,是指对派遣单位对派遣劳动者在财产或人身方面造成的不法侵害。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未区分雇主责任限度的法律规制。 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不区分雇主责任,进而混淆其应当承担的劳务派遣法律义务,这样的规定显失公平。大陆法系所称雇主责任是指受雇者因职业行为而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现行法律中仅有两处对“雇主责任”做出了明文规定,这种责任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并未做出立法上的完善。 然而,从目前民事立法、劳动立法的主要情况看,特别是从己经公布的《民法典草案》来看,雇主责任的设定仍然仅以传统的雇佣劳动关系为基础,而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的新型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引出的雇主责任划分难题并没有引起学者以及立法者足够的重视。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整体是一种分层运行的劳动法律关系。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都存在基于劳动的相连关系,这种用工形式的非典型性就体现在“功能衔接”和“责任衔接”上。“功能衔接”是指两个合同关系一个以“雇佣”为其功能,另一个以“使用”为其功能,两个合同关系的配合,完成相当于一个标准劳动合同关系的内容。 “责任衔接”是指,在追究雇佣责任时,由于某些主体缺乏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法律上要求一个具备资格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种衔接决定了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通过基准法进行配置。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是一种与人身权关联紧密的非劳动性义务,包括依法聘用劳动者、订立派遣协议、告知派遣协议内容等,因此可称其为被派遣劳动者形式上的雇主。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是一种与财产权关系紧密的劳动性义务,包括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加班费及福利待遇、保证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等,因此可称之为被派遣劳动者实质上的雇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二者为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对他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不在其承担义务下的劳动者权益难以掌控。用工单位因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义务的加重,在用工单位不存在与派遣单位恶意串通、或者其本身不存在过失的前提下,是显失公平的。 履行了法定义务的雇主连带承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雇主责任和风险,必然会挫伤无过错雇主履行法定义务的积极性;有过错方也会因为无过错方必须连带承担责任而更加无视于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现行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中细化不同情况下(派遣单位履行责任瑕疵、用工单位履行责任瑕疵、共同侵权责任致他人损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各自的责任以及责任分担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