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长远发展看,人力资源外包会遇到哪些瓶颈?
人力资源外包作为我国新型的用工模式,具有灵活性、降低企业用人成本等优点。比起传统的就业方式,人力资源外包的用工方式会使人才流动性更强,弥补了传统招聘方式中用人单位需要招人时需要招好几天乃至一个月才能招到一个人才的不足。但是现代社会中的劳动派遣仍然会遇到许多发展瓶颈。要想发展“候鸟经济”,就需要认清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推动劳动派遣事业的发展。 劳动派遣用工机制更合适蓝领 人力资源外包适用于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因此人力资源外包期限不可以超过六个月。所以大家会发现劳动派遣的用人单位大多数是工厂,因为对于工厂的工作来说,不需要什么文化,上手快,只是简单机械的重复一些动作,更重要的是在工厂的工作者流动性强,所以相比之下,劳动派遣往往是工厂用人的 选择途径。这就导致了有想留住人的企业反而不怎么选择劳动派遣的原因。 对于一些想将员工长期留在这个企业中工作的企业来说,人员流动性太快反而不是好事。而这些岗位一般需要的人才都是学历比较高,需要技术的,一般来说,从事这种岗位的都是白领工作者。尽管现在也有央企和一些大型企业开始选择劳动派遣用工机制,但也只是极少部分而已。 劳动派遣员工无法得到相应的“社会认同感” 尽管劳动派遣员工在法律上是和正式员工一样“同工同酬”,但是地位上由于和正式编制员工还是有不同的,在上班的时候难免会遭到别人的冷眼,这就导致了很多劳动者更倾向于稳定、和谐的工作关系。尽管法律上规定了劳动派遣员工有权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但仍旧有部分企业阳奉阴违,“同工不同酬”的情况时有发生,加之工作环境恶劣,这直接影响了被派遣人才的经济收益和工作风险。我国现存的派遣主要是以低级的人力资源外包为主,以高精尖人才为派遣对象的人力资源外包只占很少一部分,竞争力的缺乏也使派遣人才的社会认同度降低。基于以上原因待遇低下等已成为人们对人力资源外包的一个潜在印象,人们排斥这种用工方式也在情理之中。 人力资源外包的派遣公司参差不齐 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很多,大大小小的大多数从业的派遣单位资质较低,不具备专业的管理能力,这对用工单位及被派遣人才的权益保护和用工风险降低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很少有纯粹的人力资源外包组织,大多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人力资源外包。与不正规的派遣单位合作,用工单位和被派遣人才的合法权益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处理起来复杂性加强,合法权益也难得到维系。 使用派遣人才的企业有限 从目前来看,企业使用劳动派遣相当有限,很多行业乃至企业处于观望态度,并未尝试使用人力资源外包。从企业情况看,人力资源外包主要受到外资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人力资源外包虽然发展迅速但只局限于有限行业,并未得到普及。人力资源外包用工的灵活性使一些企业愿意尝试,但是由于属于冷门行业,人才市场上缺乏对应人才,短时间内不一定能够找到符合企业需求的特殊人才,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影响继续使用的积极性,派遣市场也因此不能继续扩大。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四大不同点,值得关注!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这两者有何区别与联系?一个很容易混淆的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共同的地方是用人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他们的区别是法律适用不同、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不同、劳动风险的承担不同、用工风险的承担不同等。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区别与联系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是两种不同的用工方式,其法律结构和法律关系主体责任设置大有不同。 人力资源外包,又称人力派遣、劳动派遣等,即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根据用工单位需要,派遣符合用工单位条件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它将本为一体的雇佣、使用环节分离,形成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三方关系。它的特点是人力资源外包用人单位“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工不招人”。 人力资源外包一般由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因此鉴别人力资源外包关系的关键点在于:一是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存在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二是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三是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人力资源外包,也称业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它是用人单位整合其外部 的专业化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一种管理模式。人力资源外包一般由用工单位将其部分业务或工作发包给相关外包单位,由该外包单位自行安排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形成用工单位、外包单位、劳动者三方关系。 人力资源外包特点是以“委托合同”之名完成“劳动合同”之实,用工单位无需承担用工责任,而由外包单位承担用工管理责任。因此鉴别人力资源外包关系应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存在委托合同;二是外包单位负责管理劳动者;三是由外包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它们的之间主要区别是: 1.法律适用不同。 人力资源外包则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更多体现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关照,比如用工单位在具备法定退回条件时方可向人力资源外包单位退回劳动者,不得随意退回;人力资源外包适用《合同法》,更多崇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 2.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不同。 人力资源外包中的劳动者,主要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人力资源外包中,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由承包人直接管理,发包人不得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发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并不适用于从事外包劳务的劳动者,否则就相当于一只脚迈入了人力资源外包的门槛。对劳动者管理权限的不同,是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 核心的区别,要想做到“真外包”,发包人必须切断对从事外包劳务劳动者的直接管理,发包人的要求、指令 直接下达给承包人在外包劳务现场指派的管理人员。 3.劳动风险的承担不同。 人力资源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过程,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结果不负责任,被派遣劳动者有可能“成事”,也可能“败事”,成败的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发包人关注的是承包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至于承包人如何完成工作,发包人并不关心,承包人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时才能获得相应的外包费用,从事外包劳务劳动者的劳动风险与发包人无关; 4.用工风险的承担不同。 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一种劳动用工方式,用工单位系人力资源外包三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需承担一定的用工风险,比如人力资源外包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力资源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承担各自的用工风险,各自的用工风险完全隔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