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时工派遣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介绍
临时工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 予以规定,自此以后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临时工派遣成为众多公司特别是许多大型国有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这与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相违。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关于临时工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临时工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担、临时工派遣中的工伤补偿待遇、同工同酬待遇、临时工派遣法律关系的解除等方面亦存在缺陷,给善于钻法律漏洞者以可乘之机。临时工派遣用工日渐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源头,有必要加以研究。科达人力和大家介绍一下临时工派遣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资格。 1.临时工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是作为被告还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的诉讼地位既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第三人。这一规定是否当然适用于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仅仅规定了用工单位与临时工派遣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未规定其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劳动者只起诉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的情形,其未起诉的一方既可以作为被告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区别在于,追加被告存在一个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有可能增加审理周期,所以一般先追加为第三人,在审理中也可以视情况需要变更为被告。用工单位起诉劳动者的,将派遣单位追加为第三人, 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范围不一致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法院应当依法追加。但对于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是诉讼适格当事人的,则未有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用工单位可以和临时工派遣单位作为共同申诉人,直接向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 而到了诉讼程序中,因法无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原告,如果法院认为用工单位只能依派遣协议向临时工派遣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不能直接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用工单位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是纯粹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归根结底还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这也许只是一个理论探讨上的问题,事实上法院还是尊重仲裁裁决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的,否则就不会出现临时工派遣三方都起诉的案件了。但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成为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建议司法解释对临时工派遣争议当事人诉讼资格作出进一步规定。

临时工派遣和临时工派遣的区别
临时工派遣和临时工派遣是我们常见的两种用工方式,主要都是帮助企业减少人力成本和降低劳动风险。企业在选择临时工派遣服务和临时工派遣服务时,总是弄不清什么是临时工派遣,什么是临时工派遣。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临时工派遣和临时工派遣的区别是什么? 临时工派遣和临时工派遣都是科达服务项目,致力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 临时工派遣和临时工派遣的区别之一:临时工派遣和临时工派遣的概念不同 临时工派遣是指由临时工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临时工派遣是指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临时工派遣。 临时工派遣和临时工派遣的区别之二:临时工派遣和临时工派遣适用的法律不同。 临时工派遣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 临时工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临时工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临时工派遣和临时工派遣的区别之三: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 发包企业对临时工派遣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临时工派遣单位自己安排确定;临时工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这是两者 主要的区别。 临时工派遣和临时工派遣的区别之四:劳动风险的承担不同 临时工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发包人关注的是承包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从事外包劳务劳动者的劳动风险与发包人无关;临时工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过程,临时工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结果不负责任,成败的风险由用工单位承担。 临时工派遣和临时工派遣的区别之五:经营资质要求不同 服务外包中的承包人一般都没有特别的经营资质要求,除非有特别法的规定;临时工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获得临时工派遣行政许可的法人实体。 关于临时工派遣和临时工派遣的区别大概就是以上五点,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咨询科达哦。另外,企业如果有临时工派遣、临时工派遣、人事外包、社保代缴需求等,都可以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