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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贵州劳务外包-科达择优推荐-长期工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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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年05月22日,有效期:180天
关键字: 学生暑假工安置 派遣单位 工厂招聘外包 代理招聘 国际劳务派遣公司 毕业生就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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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灵活用工平台趋势渐成?

步入后疫情时期,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加之毕业季的到来,大量劳动力闲置,共享用工模式日趋成为劳动力市场“新宠”,灵活用工市场也逐渐“热”了起来。 灵活就业市场需求激增 员工与雇主间的关系开始打破“常规格子”,形成新的供需缺口。根据智联招聘大数据显示,灵活用工招聘需求大增,其中今年二季度灵活就业招聘需求增长76.4%。 而另一项调研数据也显示,32.5%的受访白领表示有从事过灵活就业或兼职,其中就职于受疫情打击 大的100人以下小微企业的白领更多体验了“斜杠”生活,占比达到36.6%。 对于企业而言,一方面减少了风险和长期的养人成本,一方面提升了机动性和工作效率,模式更为灵活。对向往自由的年轻人而言,工作一段时间,攒够钱,来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或者学习、培训,精进技能提升自己,然后重新返回工作的选择很常见。 灵活用工模式的差异化 一般来说,目前的灵活用工平台可分为两类,一种是类似打车平台、外卖平台等自身拥有相应场景的大型企业,一般自建灵活用工平台,服务其内部需求;另一种则是依托技术和渠道优势搭建的第三方灵活用工平台,为有灵活用工需求的企业服务,其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型企业。 两者方向的差异很大一方面也是由于税务政策的影响,不同地区的税务政策不一样,对于企业处理资金要求也不一样。 “一般国税局会给资金流水大的企业单独开通道,而流水小的企业只能依靠灵活用工平台,这存在一定的议价空间,获得的税率和额度也有所不同。”一位东南地区从业者表示。 不少企业也曾尝试过传统模式的灵活用工,但是在结算方面往往顾虑颇多。由于传统灵活用工模式中,人员流动性强、体量大,作为个人很难向企业提供对应票据。失去进账抵扣项,不少企业表示,财税负担增加,“降本”效果甚微,同时,企业在结算、申报个税等工作中也面临着较大难度。 而随着“会用工”为代表的第三方灵活用工平台的介入,较为有效的解决了企业税筹和自由职业者发薪完税问题,企业可以合法合规入账,显著减少用工成本,完成“低风险,高合规”的转变。同时,也将显著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缓解经营压力,提升资金效能。灵活就业模式,无疑将成为当前缓解严峻就业问题的一剂良方。 较为典型的三方灵活用工平台“会用工”运作模式 相关政策法规的日趋完善 我国的就业趋势及用工模式与政策法规息息相关,近年来,中央以及地方层面关于灵活用工的政策法规也在不断完善。 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中就提到:“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 从政策角度上看,灵活就业形式在推动社会就业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在不断被获得认可。我们也看到,无论监管层还是企业,也都在积极地推动和改善当前灵活用工市场未来的发展。但就在目前来看,灵活用工仍处于初级且新兴的阶段,未来仍有非常大的空间值得探索。

劳务派遣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的,会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 明确了劳务派遣中工伤认定主体,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同时,该条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明确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认定责任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主体为劳动者所在单位,但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否适用该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认定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的义务。根据第十条的规定: 1、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则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中,用工单位则处于主导地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此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则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2、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责主体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不但明确工伤认定主体,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还对工伤保险责任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只是这种双方约定的补偿办法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工伤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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