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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服装厂劳务派遣-科达正规公司-佛山劳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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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年05月22日,有效期: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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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在我国亦是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存在的企业之间的职工借调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截然不同。关于劳务派遣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这里我们对此不做过多的讨论。通过描述劳务派遣现象,可以将劳务派遣定性为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 三种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和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雇主是派遣单位,雇员是将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接受单位,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 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虽然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他只是形式上的雇主,因为他并不为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也不是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劳动者实际劳动给付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要为派遣单位的“客户”即接受单位工作,成为接受单位劳动组织的成员,服从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遵守接受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并实际给付劳动。派遣单位既然是劳动关系中的雇主,有义务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等。 接受单位作为实际得到劳动给付的一方,行使和承担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为劳动者提供实现劳动给付的工作岗位和其他劳动条件,进行劳动组织和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并承担向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的义务。 劳务派遣算不算工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这些规定,所有的工作年限都可算作是 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年限,可据此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本是本企业职工,后来却改为“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公司将该职工再“派遣”至本单位工作,这被称为“逆向劳务派遣”。“逆向劳务派遣”因为与劳务派遣的目的不相符合,其实质是本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具有不正当性,司法实践多认为其不合法,即认定“逆向劳务派遣”不成立,被“逆向派遣”的劳动者仍属于本企业职工。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可确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可以主张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逐渐不可替代

近几年,劳动派遣和灵活用工发展迅速,主要原因是符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用工环境,拥有强大的生命力,未来还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而且在国外,灵活用工是很多大公司的主流。 从中国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灵活用工”环境对比中可以得出:日本的“灵活用工”雇佣模式已经十分成熟,“灵活用工”在人力资源行业中占比已到42%,美国紧随其后,占比32%。而中国的“灵活用工”的构成仅占到人力资源行业的9%,与日本和美国相比差距较大。“灵活用工”的用工模式在发达国家占人力资源行业重要比重的主要原因有: 1、发达国家在国家发展中侧重点逐渐从 产业(农业)、第二产业(工业)转变为第三产业(服务业),第三产业(服务业)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核心支柱。 2、在服务业走向成熟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服务业类型的劳动人口。因此随着人力资源技术的不断深化,发达国家“灵活用工”的用工模式逐渐发展, 终成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中体量*大的细分行业。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在“灵活用工”雇佣方面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根据上述数据能够看出,过去5年间,我国“灵活用工”雇佣方面有增长加快的趋势,成长态势良好,走势上升明显。随着需求的日益提升,我国“灵活用工”行业收入规模逐年走高,按照复合增长走势将呈“J”型指数型增长。预测到2025年,整个灵活用工行业收入规模将达到120.4千亿,具有可观的市场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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