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劳务派遣的作用
劳务派遣业务是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和人力资源配置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即用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向劳务派遣机构提出所需人员的标准和工资待遇,由派遣机构通过市场招聘、查询人才库等方式搜索合格人员,把筛选合格的人选送交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确定 终人选。然后,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协议,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由派遣机构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劳务派遣是对传统用工形式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由于它独具“企业用人,社会管人”和“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的优势功能,故使劳资双方受益。 劳务派遣管理简捷。用工单位不需要设立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繁琐的人事管理,可以有更多精力专注于用工过程的管理与考核。 成本支出降低。用工单位依据岗位效益、市场价格对符合三性的岗位人员制定工资标准,综合核算单位派遣员工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大大降低。有利于引进激励机制,增强员工创造力。 规避劳动纠纷、维护企业信誉。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隶属于我们。这样作为用工单位避免了与派遣员工产生直接的劳动纠纷,从而维护了企业的信誉。 享受专业高效服务。我们拥有强大的信息和业务支撑、广泛的人才资源网络、长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专家,通过实行劳务派遣可以得到专业的、高效的、便捷的、优质的服务。 科学求才择业。用工单位可在派遣期间“短中择长”,发现人才,重点培养,真正留住英才;个人可获得更多就业选择和表现才能的机会,增加受聘机率。

劳务派遣的三重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关系存在三方主体:劳动者、派遣机构以及要派机构(用工单位)。其中《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三者之间形成以下三重法律关系。 1.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尤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由于派遣机构是用人单位,因此,劳务派遣机构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劳动者与要派机构基于实际的用工形成用工关系 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动者承担基于用工而产生的义务,如:《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在以上三种关系中,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而派遣机构和要沃机构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主要适用民法来调整。 而事实上,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从一般劳动关系衍生而来的,其原因在于劳务派遣机构将其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对劳动者指示命令的权利通过劳务派遣协议转让给要派机构,从而形成了三方关系。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实际上是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共同承扭着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