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下工伤谁负责?您了解吗?
现在社会上许多工作都存在着安全隐患,所以工伤保险也是人们关注的社保重点。劳务派遣工作为一项新生的业务,在各方面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在2014年,国家就对派遣工情况下的工伤做出了有关规定,下面我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劳务派遣情况下的工伤谁来负责,劳动派遣工发生工伤由谁来赔。 于2014年8月20日发布的《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五类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实践中,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为避免互相推诿,该《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二,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在上述非法转包和挂靠情形中,“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该规定不仅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力求在用工单位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因此,国家制定各项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各项法律法规,力求减少各类不必要的纠纷。

劳务派遣怎样了解权利义务问题?
1、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也就是再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本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本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约定期限。但是本法就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强制规定,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