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产生与发展的原因
1、从传统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用工制度的弊端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相互矛盾而言,劳务派遣产生是矛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用工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 2、就供给和需求而言,就业者的就业观已有改变,喜欢多样化,不愿被约束,追求自由。企业不可能,也没必要对任何部门或行业配置长期固定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些短期性、临时性职能部门或行业),因为人才的招募、训练、管理等要耗去企业大量的资金,随着流动速度和频率的加快,它要求流动的和灵活的就业方式,而劳务派遣是一种较好的方式。劳务派遣的出现是劳动力市场发挥其对人力资源配置功能的具体体现,是市场因素、组织因素和个人因素等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 3、从其产生的意义而言,由于劳务派遣可以有效整合社会人才资源,提高人才利用率,因此劳务派遣在解决当前劳动用工纠纷上更加具有合理性,可以有效的降低单位的用工成本,简捷人事事务性管理,规避和预防劳动纠纷等。 4、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角度来分析,为保有核心竞争能力就要求企业集中精力处理核心业务,而将非核心的业务较大限度地外包出去,以节省有限的企业内部资源,避免精力被非核心业务耗散,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可以将临时或短期劳动者的招聘、人事档案管理等耗费精力较大的非核心职能交给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在整个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等战略层面,为企业的业务进行有效地协调,以更好地发挥企业人力资源的效能,提高工作效率。

劳务派遣人员是否有加班费
正常情况下我们加班公司都会按时给与加班费,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公司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是其本身并不直接用工,而是将劳动者外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管理、指挥。劳务派遣人员呢他们加班加点的工作是否也同样有加班费呢?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类似于没有事先约定劳务派遣加班费而产生的争议。 劳务派遣人员加班工资应当由谁来支付 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不固定的,不可能在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中提前规定出具体数额。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除工资外,加班费、效益奖金、福利,这些都是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的,一般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发给派遣工人。 《劳动合同法》第62条也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等、派遣员工、购买派遣服务方在几方协议中应该对加班问题作出约定,以明确责任。 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而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计薪时间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分类计算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