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哪些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受法律保护的关系,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权益都是可以进行保障的,如果劳动者忽略它的话,在被单位侵犯权益的时候就无法维护自身利益。既然劳动关系的问题如此重要,那么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有哪些? 劳动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处可以与上面部分联系起来。

劳动派遣工有带薪休假吗?
随着社会倡导用工平等,企业对于劳动派遣员工的福利也越来越多,其中带薪休假作为每个打工人都十分在意的方面,那么身为劳务派遣工可以不可以带薪休假呢? 企业职工、劳务派遣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按照实施年度带薪假期的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享受年度带薪假期。 劳务派遣工的带薪年休假向谁申请?因劳动派遣关系存在三个主体: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工在企业工作期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工有权与雇佣公司的劳动者同酬。带薪休假是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之一劳务派遣工必须享受。因此,劳务派遣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是可以带薪休假的。 劳务派遣工在没有工作安排期间:根据《企业员工带薪年薪实施方法》第14条的规定,被劳务派遣工在劳动合同期间没有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比全年应享受的年薪天数多的情况下,不享受当年的年薪的年薪少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雇佣公司必须协商补充劳务派遣工的年薪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