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的社会效用有哪些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逐渐被大家接受并且慢慢发展,在劳务派遣不断完善发展的同时也带给各个层面不同的影响,从整体的发展状况和社会效用分析,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相对于传统的用工模式也有其特殊的社会优势,那么劳务派遣究竟有哪些社保效用呢? 对于用工企业的社会效用 劳务派遣这种模式可以 大限度减少用工单位的工作负担,理顺劳务关系,规范用工行为,使企业的决策团队能够集中精力投入到市场竞争和发展战略之中。另外可以有效应对“用工荒”的重要选择。当下的用工形势中,越来越突出的用工与就业的矛盾是由于人口结构、产业结构等结构性矛盾造成的“用工荒”问题是否突出,很多企业甚至一度面临因为招不到工人而生产线停产的危机。而劳务派遣专业公司由于其专业性和规模性,其招工的反应速度和规模数量,以及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产业季节性人员需求变化中的综合协调解决优势,是有效应对当前民工荒的不二选择。 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隶属于劳务派遣中介机构即用人单位。因此,用工单位避免了与被派遣人员发生直接的劳动纠纷的可能。同时,在劳动人事管理中劳动合同管理是非常复杂的事,涉及到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等,而专业性派遣公司在劳动体系和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以及其规模性的优势,是单个的用工单位所不具备的。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是劳务关系,实现了用工的“可进可退、能上能下”,更可从派遣员工中“优中选优”,这种“用人不养人”的灵活用人机制,大大降低和分解了单位的用人风险。 对求职者的社会效用 虽然劳务派遣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许多人 初选择被“派遣”,或多或少都属无奈之举。但是,经过几年的发展、完善,许多人才在尝试了被“派遣”之后,已经越来越深刻地体会到了被“派遣”的益处。 首先,增加了就业机会,拓宽了就业渠道。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劳务派遣单位在人才和单位之间搭建起了一个用工供需平台,专业和大型的劳务派遣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就业和用工信息集聚中心,它集聚了大量的人才资源信息和用工信息,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可为人才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渠道。务工人员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也可以让人才在流动的派遣过程中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和工作方式,更好地体现自身的价值。 其次,积累了工作经验,降低了择业风险,降低求职成本。无论是受编制局限而被“派遣”的企事业单位职工,还是求职无门的流动人才或初出校门的大学生,实践经验或工作能力上的不足往往是他们被分流或求职难的主要原因。而通过劳务派遣专业平台,一方面可以在工作有保障的前提下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为找到更理想的工作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可以共享专业派遣公司的用工市场信息,获得专业的就业指导和帮助; 还可以在一定时间的派遣工作中,通过切实体会和了解,作出对用工单位的客观公正的评估,而后决定是否接受用工单位的正式调入,或在没有失业风险的前提下重新寻找更合适的工作岗位。 ,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增加职业安全感。在法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充分的情况下,劳动者单个人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用工单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而通过劳务派遣的模式,派遣员工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专业的制度和帮助,督促用工单位切实保障职业安全、按时、按时发放工资,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多了一层保障。

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弊端有哪些?
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其内部权责分配本着契约自由的原则,由连带责任双方主体协商制定;其外部的权责分配则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对私法关系的干预,这种干预仅针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外部行为进行规制,其双方不可按平等协商、意思自治的方式约定其二者对第三方的责任。因此,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连带责任请求权实现完结后,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来划分对内的责任承担;没有约定此项内容的连带责任双方,应按照其真实履行的义务确定各自的责任承担。在劳务派遣连带责任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劳务派遣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只有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定义务,用工单位才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被派遣劳动者的损害与派遣单位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被派遣劳动者遭受的损害,是指对派遣单位对派遣劳动者在财产或人身方面造成的不法侵害。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未区分雇主责任限度的法律规制。 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不区分雇主责任,进而混淆其应当承担的劳务派遣法律义务,这样的规定显失公平。大陆法系所称雇主责任是指受雇者因职业行为而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现行法律中仅有两处对“雇主责任”做出了明文规定,这种责任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并未做出立法上的完善。 然而,从目前民事立法、劳动立法的主要情况看,特别是从己经公布的《民法典草案》来看,雇主责任的设定仍然仅以传统的雇佣劳动关系为基础,而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的新型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引出的雇主责任划分难题并没有引起学者以及立法者足够的重视。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整体是一种分层运行的劳动法律关系。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都存在基于劳动的相连关系,这种用工形式的非典型性就体现在“功能衔接”和“责任衔接”上。“功能衔接”是指两个合同关系一个以“雇佣”为其功能,另一个以“使用”为其功能,两个合同关系的配合,完成相当于一个标准劳动合同关系的内容。 “责任衔接”是指,在追究雇佣责任时,由于某些主体缺乏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法律上要求一个具备资格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种衔接决定了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通过基准法进行配置。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是一种与人身权关联紧密的非劳动性义务,包括依法聘用劳动者、订立派遣协议、告知派遣协议内容等,因此可称其为被派遣劳动者形式上的雇主。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是一种与财产权关系紧密的劳动性义务,包括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加班费及福利待遇、保证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等,因此可称之为被派遣劳动者实质上的雇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二者为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对他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不在其承担义务下的劳动者权益难以掌控。用工单位因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义务的加重,在用工单位不存在与派遣单位恶意串通、或者其本身不存在过失的前提下,是显失公平的。 履行了法定义务的雇主连带承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雇主责任和风险,必然会挫伤无过错雇主履行法定义务的积极性;有过错方也会因为无过错方必须连带承担责任而更加无视于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现行劳务派遣连带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中细化不同情况下(派遣单位履行责任瑕疵、用工单位履行责任瑕疵、共同侵权责任致他人损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各自的责任以及责任分担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