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工的社会现状
近几年,“雇人不用人,用人不雇人”的用工模式风靡全国,这种模式中所说的“人”,就是指“劳务派遣工”,他们与劳务中介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中介公司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也就是说,中介公司负责把工人“雇佣”给公司“使用”,用人的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实际用人。 本月初,云南省会泽县的130多名工人顶着刺骨的寒风,到云南省总工会的大门口静坐上访,他们本是云南驰宏公司2006年以前招的一年一签的农民合同工,2007年公司将他们的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转为了劳务派遣合同,随后,工人们各项福利待遇大幅下降,沦为公司里的“二等公民”。 事实上,这样的劳务派遣工,在铁路、民航、通讯、金融等系统里也大量存在。某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在生产一线拼命干活的,多半不是正式合同工,比如电力公司,寒冬在铁塔上敲冰的是劳务派遣工,猫在空调房里看报喝茶的是正式工。虽然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只有正式职工的几分之一,但毕竟是在垄断企业里打零工,在一岗难求的时代,虽然同工不同酬,甚至多工少得酬,相比其他行业也许已比较满足了。 但那些在非垄断企业的劳务派遣工们,他们的薪酬水平并不能像电力、银行部门那样“水涨船高”,而因为并不跟企业发生直接合同关系,他们按劳动法本应得到的很多权益却被无情剥夺了,像云南驰宏公司的这些工人被“变”了身份后,没有了企业年金,没有了住房公积金,甚至连一年一度的健康体检也没有了。

劳务派遣用工要清楚哪些规定?
企业采用派遣劳务工来解决用人问题是比较不多的方式,但是派遣用工在使用过程中有一些事项是需要注意的,但很多企业对此不是很了解,也不知道具体的规定是什么,这就很有必要去充分了解清楚,下面就让科达劳务派遣来介绍劳务派遣用工要清楚哪些规定? 派遣劳动者只用于临时、辅助、替代的岗位。 派遣制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形式,它只适用于特定的岗位,而很多企业不明白这一点,盲目使用派遣工,在劳动法中对于派遣工的岗位实施上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企业不要盲目使用。 1、临时职场是指生存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职场。 2、辅助工作岗位,是指为从事主要工作的人提供服务的非主要工作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务派遣工替代工作的岗位。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工同酬的权利。 在派遣工人之前,工人给人的感觉是低人一等。同样的工作但是工资待遇不如企业正式员工,导致一些派遣工的不满,所以在暂行规定中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同工同酬主要是从岗位性质、劳动量以及业绩考核等角度进行评判,核心在于企业不得对劳动者基于身份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 用工单位不得自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雇佣者与雇佣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劳动合同法第39和40条,第2项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返还劳动者,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