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存在着本质区别
如今我们对人力资源外包已不在陌生,当然要怎样认识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外包这些概念,如何认识其中的细节,已备遇到类似的情况不在陌生,它本身的优缺点要了解,在我们以后找工作当中起到很大的作用,避免少走弯路。 人力资源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人力资源外包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的一种用工形式,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基于此,两者是不能混在一起去考虑。 人力资源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人力资源外包是指用工单位与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协议,人力资源外包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用工形式。 人力资源外包与人力资源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小编讲,他们的区别在于: 1.适用的法律不同。人力资源外包适用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外包适用合同法。 2.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 主要的区别。 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 人力资源外包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4.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人力资源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 人力资源外包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5.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发包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人力资源外包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 人力资源外包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人力资源外包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在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合同和人力资源外包合同方面,企业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名称上必须明确说明是人力资源外包合同还是人力资源外包合同。 2.明确合同的标的以及结算方式,合同的标的是“事”还是“人”,费用结算方式是工作量还是服务时间。 3.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 人力资源外包合同可以要求劳务承承包单位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规章制度;但是要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安排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 人力资源外包合同中,用工单位要求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派遣协议中,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明确人力资源外包单位应当将人力资源外包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约定税收财务处理。 在人力资源外包合同中,说明劳务费用税收的处理,可以约定企业支付的费用是含税价,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合同中说明,劳动者的工资税收由劳动者自己负担,与企业派遣费用的结算可以约定税收及发票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人力资源外包 是找法人实体作为承包单位,以减少风险。

人力资源外包用工情况下工伤谁负责?您了解吗?
现在社会上许多工作都存在着安全隐患,所以工伤保险也是人们关注的社保重点。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一项新生的业务,在各方面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在2014年,国家就对派遣工情况下的工伤做出了有关规定,下面我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人力资源外包情况下的工伤谁来负责,劳动派遣工发生工伤由谁来赔。 于2014年8月20日发布的《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外包、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五类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实践中,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为避免互相推诿,该《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二,人力资源外包公司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力资源外包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在上述非法转包和挂靠情形中,“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该规定不仅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力求在用工单位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因此,国家制定各项规定,明确人力资源外包各项法律法规,力求减少各类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