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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有哪几大原则?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英文是LaborDispatching,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有哪几大原则? 1、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却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3、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4、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劳务派遣合同法律特点
通过劳动派遣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劳务派遣三方主体关系。 传统的用工只有两个主体,企业与员工,企业与员工是劳动关系,而在劳动派遣用工中,存在着三方主体:即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工企业对派遣员工有劳动给付请求权,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就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相对于标准劳动关系而言,劳动派遣具有三方主体,并且形成了三角劳动关系。 二、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两个合同。 传统的用中只有一个合同,那就是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而在在劳动派遣中,至少应当存在两个合同:分别是人力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还有人才派遣公司与用工企业之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合同。这两个合同,这也是传统用工与派遣用工不同的一处吧。 三、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 在劳动派遣中,派遣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是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但却不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给付劳动的对象;相反,用工单位虽然并非劳动合同的相对方,但依据劳务派遣合同,却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给付劳动的对象,这就形成了“雇而不用、用而不雇”的局面。而雇用分离的特点正是人才派遣的本质特征,也正是劳动派遣对标准劳动法律关系的 大革新和突破。 总结:劳务派遣能够在近几年里快速适用于各个行业的原因,是它能够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之如也能为企业减少人才储备,企业不需要养太多的闲人,企业大可以在旺季时加大派遣工需求量,在淡季时又能减少,这就是派遣用工魅力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