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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外包转外包已成趋势
多年来,人力资源外包都是我国重要的补充用工方式。人力资源外包市场一直十分火爆,几乎各行各业都有人力资源外包的身影,各种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随之也产生一些乱象。 然而,就在2014年3月1日,人社部出台《人力资源外包暂行规定》,要求用工单位必须在2016年3月1日前将派遣用工比例降至10%以内”。如今距离约定时限已过一年,用工结构都发生了怎样的调整呢? 转正or清退,这是一个问题 在新规实施的两年多里,很多企业首先选择将人力资源外包员工转为公司正式合同工,这无疑为努力在一线的人力资源外包带来了暖心的佳音。然而,2013年的数据显示,虽然选择直接清退派遣员工的比例仅占总人数的5.3%,未出现大规模清退,但是由派遣转正的人数占总人数比例也仅仅是10.4%,由此我们可以先分析一下转正和清退的痛点在那里。 转正: 企业可以选择“整体转正”,但是这将会导致企业的用工成本大幅上升,用工灵活性下降。如果通过“部分转正”的方式择优录用,则可能会激化内部矛盾。 另外,部分单位担心转正可能会引发劳资纠纷,一些由中智、外服等派遣到中小型企业的员工也因为不愿放弃国企职工身份、待遇而拒绝转正。 清退: 可能会导致就业和社会稳定会产生不利影响,对于用工单位来说,清退还面临着后续的纠纷问题。

人力资源外包中不可触碰到的哪些法律规定?您有了解过吗?
我们都知道人力资源外包和人力资源外包有本质的区别,例如人力资源外包适用于《合同法》,崇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而人力资源外包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一些行为都被法律条条框框限定。那么人力资源外包除了涉及到《合同法》,还涉及到哪些法律规定呢?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